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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媒体析李某某案:法律专家搅浑事件真相 论证片面(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27日 08:5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法院认定的事实真相

  此前,本案的争议点集中在被告人是否存在暴力行为以及性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上。

  在李某某家属组织的专家论证会上,不少与会专家表示此案证据不充分,案中暴力行为、受害人的伤情和报案的情况都有疑点,需要进一步查证。

  宣判结束后,海淀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报会,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等进行了详细解析。

  法院认为,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要素。

  法庭查明,被害人与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至2月17日3时30分许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他人搀扶行走,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

  法院通报指出,在众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被李某某、王某夹拉前行,穿过大堂,“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

  这些细节被法院认为足以证明多名被告人共同对杨某某实施了暴力。

  关于“是否违背受害人的真实意愿”这一争议点,通报中指出,“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不愿意跟5名被告人开房”,“不愿脱衣服”,以及其中一名证人李某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

  海淀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和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因为他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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