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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王书金自称强奸及奸杀6人 15岁曾强奸幼女获刑(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27日 13:55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1993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书金到本村东地干活,行至本村至泊头村之间的王封干渠桥的北侧,遇途径此处的本村妇女张某芬,王顿生歹意,将张挟持至一变压器房南侧予以强奸,然后将张某芬杀死掩埋。

  二.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窜至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遇途径此处的杜村妇女刘某某,王将刘拦住,猛掐其颈部,将刘掐昏后背至路北侧一水垄沟内,将刘某某强奸,然后用手猛掐刘的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猛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掩埋。

  三.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王书金窜至广平县闫小寨村东南地,遇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泊头村妇女贾某某,王将贾拦住后,挟持至玉米地内,将贾某某强奸。后唯恐罪行败露,王书金用手猛掐贾的颈部,贾某某呼救,王书金逃走,杀贾未逞。

  四.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从本村村东承包地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泊头村女青年张某芳相撞,王用手猛掐张的颈部,将张掐昏强奸,再用脚朝张的胸腹部猛跺,将张杀死后,把尸体扔进该玉米地一枯井内。

  法院只认定了王书金所犯三起案。

  邯郸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11月21日,王书金在广平县泊头村将妇女刘某某强奸杀害;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王书金在广平县闫小寨村将途经此处的妇女贾某某强奸后欲杀害,未逞;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王书金与骑自行车的泊头村女青年张某芳相撞,王将张某芳强奸并将张某芳杀死。

  邯郸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书金1993年11月29日强奸、杀害被害人张某芬,虽然提供了被告人王书金供诉及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资料、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及证人王玉申证言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但是当庭所举证据中,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未检测出所挖尸骨的DNA序列,缺乏认定尸骨身份的客观证据;尸检报告亦未能确定所挖尸骨的身长、性别、死亡及掩埋时间。故虽然在王书金的指领下挖出了尸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尸骨身份就是张谋芬,公诉机关指控王书金强奸并杀害张谋芬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007年3月12日,邯郸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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