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最高法: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将追刑责

2013年09月29日 10: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虚假恐怖信息”范围

  最高法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认定标准

  最高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致航班备降或返航将获刑

  最高法:航班“诈弹”致超50万损失将判5年以上

  最高法:虚假恐怖信息致超3人轻伤将获刑5年以上

  最高法:微博微信捏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应担责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将择一重处

  最高法详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法: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最高法公布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