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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男子欲强奸女网友 因对方月经未成抢走1300元(2)

2013年10月10日 14:23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两罪并罚

  获刑6年8个月

  去年12月30日,林某发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晋江警方刑拘。今年5月,晋江检方以强奸罪、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

  本案庭审中,林某发承认检方指控的事实,对事发过程并无疑义。但对于是否强奸犯罪的状态,其辩护人认为,林某发当时停止了强奸,未发生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并非强奸未遂。

  按照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则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也即是说,认定为犯罪中止,刑罚会相对轻许多。

  晋江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发违背妇女意志,先后两次采用暴力手段,企图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搜走被害人挎包内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

  最终,法院认定林某发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对其双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退还阿玲经济损失1300元。

  是否中止

  取决于主观意图

  晋江法院解释,去年11月4日晚林某发从一开始的求奸进而发展至着手实施强吻、抚摸等行为,因见阿玲哭泣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

  而11月7日的强奸行为,法院认为,阿玲来月经这种外在因素客观上不足以阻止犯罪进行,但林某发自身缺乏生理常识,误认为该情况无法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放弃作案,则不是犯罪中止。

  法院解释称,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因被害人正处月经期或怀孕期放弃的,是否是犯罪中止,得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区分。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对正处于月经期、怀孕期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自己会倒霉或会危及自己健康等等,这是基于迷信或是知识、阅历的缺乏,是犯罪认识上的错误,使其未完成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怜悯之心,或是被害人的哀求等而放弃继续犯罪的,这种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并停止和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与完成的,才认为是犯罪中止。(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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