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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18年前遭错判国家赔五千 如今起诉索538万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23日 07:48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60岁的熊旺生难以接受,一场小官司会改变他的整个人生。

  18年前,还是副处级干部的熊旺生被人举报,因挪用公款罪获刑3年。熊旺生不服,提出上诉,此案二审发回重审。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刑事申诉复查,对熊旺生作出不起诉决定。2004年,熊旺生申请国家赔偿,武汉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应由江岸区人民法院赔偿熊旺生5257.42元。

  从被举报的1995年5月起,单位每月仅给熊旺生467元生活费,停发了工资及所有福利待遇。今年初已满60岁的熊旺生也未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18年来,我错过了升职,错过了分福利房,还大病了一场,没有工作无依无靠……”今年6月,满腹委屈的熊旺生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18年的损失。昨日,此案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审。

  借出5万元公款遇错判

  最高检维持不起诉决定

  1994年,熊旺生还是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现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当年8月3日,熊旺生的亲戚小熊经其介绍,从其单位“小金库”借出5万元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熊旺生在借款凭证备注栏内填写“证明熊旺生”。同年12月,小熊将该款归还。

  1995年年初,熊旺生被人举报挪用公款5万元。同年12月,江岸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熊旺生提起公诉。1996年6月5日,江岸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熊旺生判刑3年。熊旺生对该判决不服,并向武汉中院提出上诉。同年9月,武汉中院决定对熊旺生取保候审,并发回重审。1997年7月,江岸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是熊旺生犯罪情节轻微。

  但熊旺生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此后他多次申诉,最终惊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熊旺生是‘小金库’的经营人并利用职务之便将5万元公款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决定维持对熊旺生的不起诉决定。

  错捕错判被羁押94天

  不想领取5000元国家赔偿

  同样是不起诉决定,江岸区检察院的认定原因是犯罪情节轻微,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前提是熊旺生挪用公款证据不足。熊旺生认为,这意味着他此前是被错捕错判。他决定,要向江岸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昨日,熊旺生告诉记者,1996年6月10日,他被公安机关逮捕并关押于看守所。同年9月11日,武汉中院决定将他取保候审。此时,他已被羁押94天。2003年9月,熊旺生向江岸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院逾期未作答复。

  2004年年初,熊旺生向武汉中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江岸区检察院赔偿因办错案给其造成的损失86万余元。同年3月,武汉中院首次举行国家赔偿听证会,并作出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江岸区法院向熊旺生支付错捕错判限制其人身自由94天的赔偿金5257.42元。

  但是,熊旺生认为,这笔赔偿金数额,和他所受的冤屈相比,显得太少,并不公平。熊旺生称自己不想领取这笔赔偿。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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