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男子3年给小三107万 妻子追讨对方称是同居费用(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23日 09:5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妻子能直接告“小三儿”吗?

  “当然能。”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说,“根据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丁洁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权直接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李钧也认为,丁洁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在以共有财产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属于连带债权债务人,有权利向被告杨柳提起诉讼。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介绍说:“原配起诉要求返还出轨方赠与‘小三儿’的财产以什么案由起诉,实践中并不统一。主要有:共有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等。本案中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并无不妥。”

  法律实务界人士施舟骏则认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诉状里首先诉求认定自己丈夫与杨柳之间的赠与无效。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首先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这个案子里丁洁与杨柳之间并不可能有任何关于财产赠与的合意,即她俩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的条件不存在,即便蒋磊与杨柳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丁洁作为该合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杨柳,所以本案中诉讼主体是不适格的。”

  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教师岳业鹏认为,本案中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取决于提起诉讼的性质。“如丁洁提起赠与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丁洁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只有作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的蒋磊才是适格的原告;如果是如丁洁所称‘侵害了其财产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那么其是有原告资格的,但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杨柳作为被告的不适格,因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蒋磊,杨柳只有在与蒋磊存在‘共同故意’时才是适格的被告。”

  “从本案情形来看,虽然丁洁主张‘财产权侵害’,以蒋磊、杨柳为共同被告,表面上看是侵权之诉,但这只是‘幌子’。因为争诉过程中,原告的主张为‘蒋磊赠与行为无效’,实际上本案法院亦跟着原告的思路将此案作为赠与合同纠纷来审理。但令人不解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并非原被告双方,而是同为被告,却由合同外第三人提起了合同之诉,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且,作为本案被告的蒋磊(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主要侵权行为人)非但与原告没有利益冲突,而且还在庭审中同意‘杨柳返还丁洁相应款项’,这种荒谬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法院对本案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及当事人认定的错误。”

  107万元款项,是赠与还是同居费用?

  岳业鹏说,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虽现有证据未表明二者存在口头或书面的赠与协议,但结合社会一般常识和本案具体情形,蒋磊无偿向杨柳转账的行为本身即可认定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且已履行完毕。法院将转账行为认定为赠与,是完全正确的。

  他同时强调,“需要注意的是,蒋磊3年间共向杨柳转账82次,在法律上构成82个独立的赠与合同,其效力应当各自判断。法院将这些时间间隔久远、情形各异的行为看作是一个总额为107万元的赠与合同显然不妥。”

  李钧认为,“就目前的证据看,在杨柳不能证明蒋磊的转账款是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主要的租赁合同都是杨柳一人承租)的前提下,判定为赠与是通常的认定,也较为合理。”

  杨晓林则认为,将该款项全部被认定为赠与值得商榷。赠与强调无偿性。杨柳提供的证据中,有些费用是为维持双方婚外同居关系所支付的生活成本。这部分费用,无论性质如何,不宜简单认定为对杨柳的赠与。同时,参照普通上海市民的生活标准,三年用于生活的花费高达100多万元不太现实。而且本案中,杨柳提供的维持同居关系的基本花费证据即使得到认定也远远达不到这个数,况且还有证据显示杨柳将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杨柳强调那100多万元是蒋磊给她的两个人共同生活的生活费,显然只是一种辩解。符合常理的推测是,既有维持同居关系的基本生活费用,也有部分赠与性质。

  施舟骏认为,从合同主体角度上讲,蒋磊与杨柳的赠与关系是有可能成立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赠与的合意。这种对双方合意的判断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难点,它的主观性常常让局外人难以弄清楚他们当时的真实意图:比如,每笔钱都各在什么条件下给的,杨柳又是怎么花的。有可能这是多个法律关系的交织体,这107万元中,可能有赠与的,也可能有两人在恋爱中吃喝用度等的共同花销,因此,要对此有正确的判断,必须要认真分析每一笔钱的来源、去处,细致考量这二人在这三年多关系中发生的真实细节。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