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年给小三107万 妻子追讨对方称是同居费用(3)
“小三儿”必须全额返还吗?
有网友为杨柳抱屈,“一审判决杨柳全额赔偿,感觉她挺亏的,两个人一起的房租等等花销都要她负担,男的倒成了她的‘二爷’。”
岳业鹏认为,本案中,法院认定,由于被告处于已婚状态,为维持非法同居而赠与,显然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杨柳理论上应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过,本案中杨柳知悉蒋磊已婚的时点对于返还的范围具有核心意义。在四年中,前后相继发生的82次赠与应当独立进行判断:对于知悉蒋磊已婚之前的赠与,杨柳虽受有利益但属善意,返还范围为现存利益,即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可免于返还;对于知悉之后的赠与,杨柳受有利益且应知其无法律上原因,应负完全返还义务。当然,知悉蒋磊婚姻状况的时间点并不能以杨柳个人主张来定,应当根据现有证据综合来判定。
还有人认为,本案丁洁充其量只能要回夫妻财产中的一半,也就是其中的50万元而不是全部。
“小三儿”获赠返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杨晓林介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前四稿中都出现过所谓的“小三儿”条款。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对于出轨方赠与“小三儿”的财产,是应当返还一半还是全部返还,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一半。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有一半的权利。丈夫赠与“小三儿”的财产,其中一半是丈夫的,对于该部分财产丈夫有处分权,该部分赠与不能主张返还;而属于妻子的那部分丈夫无权处分,因而该部分赠与无效。可以主张返还的是属于妻子的这部分财产。
另一种观点主张对于获赠部分应当全部返还。理由是,我国采取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在该制度下,共同财产在分割之前夫妻双方是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无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儿”,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的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除非无过错的配偶方主动提出解除共有关系,包括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否则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应该分割的,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儿”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理性看待判决
与以往对待“小三儿”案件的反应不同,本案一审判决落槌后,很多网友却对杨柳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同情,“男人随便找‘小三儿’都不用怕,等到玩腻了再喊老婆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行,这一判决是否会放任包二奶行为?”
施舟骏认为,不能随便给一个普通的个案贴上道德标签。“这种被贴上找‘小三儿’、包二奶等标签的案子,百姓多用道德尺度评判,但法院的判决却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就法律关系而言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作出的判断。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是不是我们就可以理解为法院支持夫妻任何一方都可随意将共同财产转移给‘小三儿’?是不是代表着法院鼓励男人对婚姻不忠?显然不行。任何一个案件,对于原被告双方,有的人可以从法律依据上找到自己的支持,有的人从道德行为上找到支持,道德标签可以随便贴,但是司法审判的评价却只能有一个维度,那就是在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规范去评价案情。很显然,个别网友通过这一判决就简单得出放纵包二奶的结论,超出了法律评价所应有的范围。”
杨晓林说,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对于婚外情的惩罚包括:达到重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婚外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起诉离婚,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对出轨方的任何惩罚措施是有失偏颇的,只是目前的规定还过于粗疏并存有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