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司法改革期待:司法独立是改革成功前提(2)
未来希冀
检察机关经费应由国库开支
罗猛认为,要保障独立行使检察权,首先就要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各级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其任免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各级检察机关所需的经费和装备,也应主要由国库开支。
在检察业务方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这样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央政令的畅通,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使各级检察机关成为“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听命于当地党政领导的“地方司法机关”。
检察长部分权力“还权”检察官
罗猛对记者说,还应正确处理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领导,党委不应过问具体案件的办理。
同时,检察机关内部应重新配置检察权,将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的一部分权力划归检察官,这实际上带有“还权”的性质。目前,在全国检察系统普遍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应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可以在时机成熟时,赋予检察官在诉讼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其可以合法地对抗检察长的指令,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就要实现法官独立
田文昌说,“审判独立”在宪法、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早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实施中,却并不能完全实现,甚至实现得非常不好,尤其是一些具有政治背景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地方利益的民刑事案件,更是如此。
司法不独立的后果,直接体现就是由于审判权的不完整和责任的不明确,导致个案的不公正。最终将导致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不信任,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要实现公平正义,“审判独立”,首先要在体制上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机关和地方政府、政法委脱离,享有人事和财政上的独立权,能站起来说话。
最终落实到法官的独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机制,享有权力,承担责任。真正在体制上实现法官的“独立”。
律师更愿做纯粹的法律人
田文昌表示,从律师自身的角度而言,多数律师更愿意将自己定位为一个纯粹的法律人,从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出发提出辩护观点。
但关系型律师的出现,也反映了社会的一种不正确的法律需求,纠正这种错误的观念,亟待司法体制的改革。
要实现“审判独立”,这还只是第一步。下一步,如何使各地法院真正脱离权力干预,如何不断提高法官独立审判的职业素质和价值观念,如何科学完善错案追究制度,都是需要不断研究。(记者 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