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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李某某终审获刑10年 律协调查一审律师违规问题(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1月27日 14:1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法院释疑

  维持原判依据——审判长回应五大焦点

  ■焦点一:为什么没发现李某某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为什么一直没出庭,是否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1.

  未成年

  2013年2月19日,海淀警方接到杨女士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五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轮奸,导致案发。2013年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怀源接受李某某母亲梦鸽委托发出律师声明,斥部分媒体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称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换律师

  案发之初,梦鸽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袁诚惠代理该案,此后,袁诚惠请辞。

  6月,李某某的第二位代理律师薛怀源请辞。

  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新任代理律师陈枢和王冉联合发表律师函,称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一审结束后,李某某律师陈枢请辞,称“头上有血,身上有伤,心中还有痛”。

  该案二审时,李某某的新辩护律师张起淮和李肖霖再次为其做无罪辩护。

  3.

  不承认强奸

  该案另外两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李在珂爆料称认为案件不应被定性为“强奸 ”,而是“强迫妇女卖淫罪”。

  4.

  梦鸽申请

  公开审理

  2013年7月30日,梦鸽提交公开审理该案的申请,海淀法院认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依法驳回。

  5.

  控告酒吧

  2013年8月7日凌晨,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发微博称梦鸽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GlobalClub酒吧一负责人回应称梦鸽这是在诬告。

  二审时李某某坚持只是嫖娼,不是强奸,而且自己压根没参与,他称一进房间就接到了妈妈电话,出门接了十多分钟电话回来后,什么也没看见、也没参与。

  此案进入检方审查起诉阶段时,有媒体在报道称李某某等“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遭众多网友质疑。北京警方发表声明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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