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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媒体盘点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九项改革获新进展(3)

2014年01月07日 09: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司法救助体现特别关爱

  刘某系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案件诉至法院时,被害人因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5万余元,被告人在押且无任何赔偿能力,被害人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家人凑借垫付。

  2013年12月3日上午,17岁的刘某在父亲陪同下,走进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从法官李静手里接过2万元医疗救助金。“孩子已经做了两次手术,伤口还经常发炎,如果没有这笔钱,未来治疗都是困难。”刘某父亲激动地说。随后,两名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也分别领到5000元的心理救助款。

  据介绍,这是海淀法院首次使用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也是该法院首次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由中华儿慈会资助与区政府拨款共同组成,这样的救助模式属于全国首例,促进了社会资助与政府救助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良性互动。”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游涛说。

  以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一般是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救助,而被害人往往在被告人获刑后只能拿到一纸判决书。为此,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海淀法院率先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并逐渐延伸至涉民事案件的未成年当事人,救助内容包括生存救助、心理救助、技能救助、成长救助,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范围的扩大,也是在国家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别关爱。

  像海淀法院一样,许多地方积极探索完善司法救助措施,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动员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健全司法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得到及时救助。

  随着机动车数量增加,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大量案件涌向法院。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酒驾的交通事故比例相当高,大概占到50%以上。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江苏法院专门设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在酒驾交通事故中,对于肇事者缺乏能力赔偿的情况,及时对受害人给予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惠及困难群众

  “法律援助好,温暖百姓心”,河北省唐山市市民郑霞将这样一面锦旗送给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两年前,郑霞的丈夫驾驶摩托车下夜班途中,撞到路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碎石,导致精神障碍。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堆放碎石的施工部门负有责任,但施工部门却迟迟不予赔偿。历经两年时间和四次法律程序,在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郑霞一家终于拿到了赔偿金。

  这是法律援助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例子。

  2013年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促进解决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积极组织办理工资拖欠、工伤赔偿、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案件,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老年人也面临继承、赡养、婚姻等各类纠纷,这种现状让许多老人的“夕阳红”蒙上了一层阴影。“山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把老年人列为法律援助服务重点对象,积极构筑维权网络体系,畅通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渠道,努力实现法律援助与老年人需求‘零距离’对接,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加放心舒心。”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说。

  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近4年来,千余名律师和大学生志愿者投身于法律援助“1+1”行动,志愿行动实施地规模已达123个县。

  各地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打造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上海、河南等6省(市)临街一层便民窗口建设占比超过90%。

  为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对经济困难标准进行了调整,24个省(区、市)调整了补充事项范围,许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惠及了更多困难群众。

  废止劳教彰显法治进步

  2013年12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57年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教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体上看,无论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通过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教育矫治了一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人员,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在此情况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先停止审批,再适时废止”路线图。从2013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

  废止劳教制度,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司法在改革中奋进前行,向着公正高效权威迈进。人们相信,随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公平正义必将洒满神州大地。(法制网记者 孙春英)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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