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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辽宁一反贪局长被停职:举报人称发视频属迫不得已(2)

2014年02月10日 13:18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辽阳市宏伟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吕阳镜。均为央视视频截图

  对话举报人

  记者:你与视频中出现的几人有过节吗?

  举报人:我把完整的视频给你,你就清楚是怎么一回事了。

  记者:你发布视频的目的是?

  举报人:我只是说出事实,让大家知道他们都做些什么了。

  记者:谁是赵某?

  举报人:就是被李某举报的那个人,赵某先举报李某,李某又反过来举报赵某,柳罡就是这个案的办案人。

  记者:你是赵某吗?

  举报人:不是。

  记者:怎么想起来用这种方法举报呢?

  举报人:没有别的办法!

  记者:赵某和李某是什么关系?

  举报人:他们以前是合作伙伴,在一起做生意,前前后后十来年。后来生意做大了,逐渐产生分歧。

  记者:丹东市和辽阳市宏伟区是怎么联系到一起的?

  举报人:赵某举报李某是在丹东,后来李某出来后,就找到了辽阳,在宏伟区举报赵某,但没想到,举报人会与反贪局局长在一起喝酒吃饭。

  记者:你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的信息和相关视频?

  举报人:这个……我们这是迫不得已,实在没办法了。但看到这些以后,我还能说什么呢?

  律师说法

  行使监督权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表示,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监督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举报人通过调取酒店录像的方式举报国家工作人的行为并不违法,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证据来源合法。

  正常情况下,商家不应该向他人提供相关的视频资料,查看顾客的消费活动,但司法机关除外。如果酒店等公共场所是通过有偿方式向外泄露相关视频,那么酒店的工作人员也会触犯相关法律。

  如果公民财物在酒店等公共场所遗失,公民可以通过协商,获得对方的同意,可以调取监控资料。

  如果顾客的消费活动视频被在网上传播,产生负面效果,给顾客造成损失,那么顾客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可以走正常的司法渠道,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视频泄露的烧烤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那儿的视频监控权限很高,普通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接触到。

  专家观点

  建议走正常司法程序举报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大伟认为,区委能够在看到视频之后,在不到24小时的时间内就对检察人员做出处理,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让群众看到了积极的一面。

  同时,用盯梢、获取监控录像的做法值得商榷,这种方法容易侵犯娱乐场所的公众的隐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才是举报人的正确选择。

  声音

  辽阳市民刘女士:区委的反应速度还真挺快,第二天就开会给他停职了。网友“九砖学士21”:关键是,他是否在中间有妨碍司法的行为。(北国网、辽沈晚报特派辽阳记者金国建)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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