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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因子女不尽孝道 状告养子与丧偶儿媳

2014年05月13日 13: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台州5月13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周晨 高贝)浙江台州80岁的徐老太有四个儿子,她连做梦都没想到自己竟要为养老的事发愁,甚至还要为此打官司。日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八旬老太诉长子及四儿媳为赡养纠纷案。

  原告徐老太共生养四子,长子是他早年收养的,次子、三子、四子(已亡故)是她亲生。四子亡故后,留下妻子王某,以及还在上中学的儿子。

  2012年6月,徐老太因脑梗塞、高血压等在台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药费一万余元,均由次子和三子承担。出院后,徐老太被送至黄岩的一家养老院寄养,截至2014年4月起诉之时,共花费寄养费用二万余元,也一直由次子和三子承担。

  长子虽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但也是辛辛苦苦把他拉扯大的,但2012年自己生病住院以来,他不管不问,不出一分钱;老四虽然没了,但四媳妇也继承了自己分给老四的房产、田地,可是她一直以来都不尽孝道。

  徐老太是越想越郁闷,为此,村委会也多次进行调解,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徐老太只好把自己的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孝敬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为人子女的应尽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子虽为原告徐老太收养,非其亲生,但仍有赡养母亲的义务;而王某作为四子的遗孀虽继承了四子的遗产却无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由于王某之子,现仍在求学尚未获得劳动报酬,亦无负担赡养祖母的能力。故法院判决自王某之子取得劳动报酬前,赡养原告徐某的义务由长子、次子、三子三人平均负担。

  宣判后,法官又耐心释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各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同时,法官还从传统美德、感恩之心等角度出发对王某进行了劝导,王某表示今后会改善自己的态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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