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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法院提醒微信变“危信” 防被“好友”劫财劫色(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8月13日 14:33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B

  诈骗盗抢瞄上微信“好友”

  案例1

  “佐小川”、“林哥”都是90后男子李某在微信里的化名。凭着这些假身份,2012年夏天,他先后三次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周边陌生女性,和对方成为好友后,又开始约女孩们一起吃饭。在一家海鲜餐厅、一家私房菜馆和一家火锅店里,他先后以手机没电为由,向女方借手机使用后,趁人不备带着手机逃离现场,留下女方和没付账的一桌菜。

  2012年的最后一天,李某在一酒店的大堂内被民警抓获。思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2

  郑某30岁未满却已前科累累,屡屡犯下盗窃罪。近年来,由于手机微信平台的出现,他的犯罪目光也转向了微信里的“好友”。2013年9月至11月间,他先后以“刘鸿彬”等化名,通过娱乐场所或手机微信平台结识女性朋友,在获取对方信任后,邀请她们到餐厅就餐。其间,被告人郑某以借打电话为由,骗走被害人的手机。

  贼胆包天的郑某更是在短期内疯狂作案多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4962元。思明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解读

  2013年6月以来,仅思明区法院审结涉微信诈骗案件就有4件4人。此类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特征:首先诈骗手法均为通过微信平台寻找作案目标,结识被害人,骗取对方信任后再在餐厅、KTV、酒吧等场所约会见面,伺机作案;其次,诈骗目标均为手机,被告人用微信成功约出被害人见面之后,以借用手机为由将被害人手机骗走;再者诈骗次数多。这4名被告人共计实施诈骗22起,被害人多达23人,其中一名被告人更是利用该诈骗手法作案10起。最后,作案对象以年轻女性为主。上述案件被诈骗的23个被害人中,19人为女性,且多数为在酒吧、夜总会等地上班的女子。

  法官提示

  媒体以及法院、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应该加大对此类案件集中宣传报道,提醒市民群众注意防范。也应该协调“微信”开发者腾讯公司发布预警信息,提升微信用户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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