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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称申诉是奢望 二审宣判后感恐惧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1月09日 03:2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视频:实录:“复旦投毒案”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新闻网

1月8日,林森浩在法庭上。新华社发
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离开法院。新华社发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中,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在宣判后的声明中表示,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希望捐献遗体。林森浩的父亲和辩护律师均表示,将提出申诉。

  宣判前两家均称有应对准备

  复旦投毒案广受社会关注。尽管宣判时间定在上午10时进行,但昨天一大早,便有大批媒体围在上海高院西门,以便能堵住黄洋父母和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从而更多获得双方对二审宣判结果的期望、看法及将来的应对。

  上午9时许,林尊耀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上海高院门前,尽管大批记者立即簇拥上前大声提问,但林尊耀始终表情凝重,不愿回答。当记者问其若该案维持原判将怎么办时,他表示已委托律唐志坚,会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随后到达的黄洋父母,也面对着众多记者“如果该案改判怎么办”的问题,黄洋父亲回答称,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如果改判,我们也会申诉”。黄洋母亲则一言不发。

  此后,大批媒体记者也随之排队登记,进入大门后又将记者证换取旁听证进入上海高院第12法庭,通过同步视频收看宣判直播。与该案二审时不同,此次宣判所有媒体记者均未获准进入宣判现场。

  林森浩面无表情听完宣判

  上午10时,审判长孟猛宣布开庭,身着深色外套、面色苍白的林森浩戴着手铐,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

  法庭宣布纪律并核实了诉讼双方的真实身份,审判长孟猛开始宣读裁定书。

  上海高院裁定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在对庭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综合评判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高院的裁定还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整个宣判进行了半个小时,听取宣判期间,除了有限的几次低头之外,林森浩始终面无表情。

  林父称儿子有错但罪不该死

  10时40分许,办完庭审手续,林家两名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一走出法庭,在法院台阶上便被记者团团围住。

  针对宣判结果,斯伟江称:“这并不是结束。”他坚持认为黄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因为林森浩所投放饮水机的药品,没按正常的保存条件保存,是否还是以前的物质存疑;另外,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证人胡志强的意见,也没被法庭接受和考虑。

  斯伟江称,对于宣判结果,在前日会见时已告知林森浩做了两手准备。

  林尊耀一走出法庭便遭遇记者的围堵,为了不被拍到,他一语不发,只管用手捂住自己的头部和脸部,在记者的追逐中快步走出法院大门。

  在上海高院南门口,林尊耀突然开口称林森浩被判重了,他说:“我肯定要申诉!我儿子虽然有错,但是罪不该死,我儿子不能死得不明不白的。”

  当记者多次问及其是否还想请求黄洋一家原谅时,林尊耀烦乱地用手捂住头说,“我很不好”“我的心里很乱”。

  见有车来接,林尊耀快步钻进车内,为追赶林尊耀几名记者被推搡跌倒在地。

  辩方律师称宣判不是结束

  昨日宣判后不久,斯伟江和唐志坚在网上发出《二审裁定尚未生效,我们仍会努力》辩护声明。他们认为,二审裁定没回答其提出的任何一个主要质疑,认为二审裁定在没有足够证据、合理动机来证明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将林森浩判了重罪,没有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声明还提出,该案量刑过重,不排除受法外因素影响,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声明认为该次宣判不是结束,希望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会有转机。

  随同声明,两律师还附带发出了长达3万字的辩护词。

  同日上午,黄洋父亲也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出了其两位律师刘春雷、叶萍的二审代理词。两名律师在该代理词中认为,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毋庸置疑。林森浩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数量在50毫升以上,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辩方多因一果的理由不成立,且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检方必须提供质谱图等等。

  □声明

  林森浩:若死刑核准希望捐献遗体

  林森浩在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的声明中表示,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希望捐献遗体。

  声明如下:

  一、我已经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会依法聘请律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陈述二审提出的疑点。我真的不是故意杀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结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黄洋的父母道歉,我为我做的事忏悔,希望黄洋父母能慢慢从悲伤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从悲伤中走出来,我确实不孝,辜负双亲师长的教诲,此生别过,来生再报恩。

  三、希望我的悲剧,能让世人吸取教训,希望一起相处的人,能多些体谅和友爱,很多一念之差的错事,希望能借助爱和谨慎,悬崖勒马,铸剑为犁。

  四、谢谢这么多支持和帮助我的人,感谢你们,从你们身上我感受到了温暖。也感谢批评我的人,如果能早日听到这么多的批评,或许我就不会干出这件傻事。感谢导师多年的教育,感谢父母双亲的爱,感谢同学们。

  在我有限的日子里,我依然会流泪忏悔,尽力学习,锤炼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对那最后一刻。我希望将我的遗体捐赠给医院。此生虽然短暂,之前都投入到学业之中,缺乏心灵的滋养,导致酿成大错,最后这几年在司法的漩涡中,身不由己,我希望这最后一件事,能做对。我毕竟年轻,也能付出年轻的生命来赔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会最终能宽恕我。

  □焦点

  三大辩护意见为何均未被采纳

  涉案毒物认定:投入物为二甲基亚硝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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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

  经查,林森浩2011年进行动物实验时使用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用于与林森浩等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且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林森浩、吕某等人于2011年使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林森浩对此亦供认不讳。

  林森浩案发前从204实验室取得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证实,实验结束后,剩余的约75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等存放于204实验室一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试剂存放的位置;另一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两次到204实验室,第二次去时,林还向吕要了一只黄色的医疗废弃物袋;证人盛某的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等证实,林森浩于当日17时41分至47分,持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与盛某返回宿舍楼。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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