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因质量瑕疵被退货 4S店按新车价格再次卖出(3)
欺诈销售,新法威慑力更强
南京市中院通过微博公布了该终审结果,引起网民热议,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
其一,有网民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品,朱华购买的300万元豪车明显是奢侈品,怎么也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品呢?
办案法官说,法院此前审理汽车这一物品欺诈纠纷时,确实就汽车是否为消费品由争议双方辩论。在此案一审和二审时,双方没有对这一话题展开辩论。因为随着经济发展,汽车已成为普通商品进入寻常百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朱华虽然购买的是豪车,但登记在个人名下,保险单中明确记载此车属于家用小轿车,当然属于生活消费。再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明确将机动车等耐用商品纳入保护范围。
其二,此案二审判决时,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法院为什么没有依据新规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呢?
法官解释,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修订前的第49条规定对有欺诈行为的赔偿是“退一赔一”,修订后的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案一审时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施行,而且没有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条款。
法官指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必然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约束经营者更加规范诚信经营。如果今后经销商把一个二手车当新车卖,或者把一个退回的三包车拿去重卖,以次充好,就是典型的欺诈。届时,不只是赔偿一倍而是三倍,惩罚性赔偿是很重的。
其三,目前微信并非实名制,法院为什么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法官说,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类型进行了调整,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这些证据类型中,电子数据作为新增证据类型备受关注。微信作为一种新兴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法官提醒,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对取证而言相对更加容易,但在收集时也不能忽略其他证据的收集,多种形式的证据与所提交的电子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力会更强。(孟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