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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人民日报:一些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吃了原告吃被告”(2)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2月10日 10:4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

  三 为何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可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三种。其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承担各类案件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据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级,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地方化色彩明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导致诉讼出现“主客场”、程序“空转”、案件查办受阻停滞等司法不公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损司法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对法院、检察院的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就是着眼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干扰,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推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这项改革,可通过改造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充实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来逐步实现,必将有利于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比如,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比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比如,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明晰各审级功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比如,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 怎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公、检、法犹如一条流水线,是一个既紧密联系又各司其职,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完整链条。其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搜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并提起公诉;法院是审判机关,在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通过法庭审判作出公正裁决。

  在这个链条上,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参与的诉讼主体最多的诉讼程序,也是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理应占据中心地位。然而,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中心主义”倾向,对审判重视不够,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一些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就进入庭审,这在司法圈内被称为“公安做什么,法院就吃什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压力,致使审判人员既害怕“错判”,又担心“错放”,骑虎难下、进退两难,很纠结。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这样,就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

  从具体操作层面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并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就是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改变庭审“走过场”现象,树立庭审权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保障严格司法的重大举措,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任务措施。比如,强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要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比如,提出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构建确保严格、公正、高效办案的侦查、公诉和审判工作流程,依法管控好办案流程的关键节点,倒逼严格司法。比如,提出要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微评

  ◆ 司法者决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只要一次违法违纪,必须“终身禁业”。

  ◆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 如果法官不为人民而为钱财,那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就会荡然无存。

  五 怎样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人权是人依法拥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像鱼儿拥有水、鸟儿拥有天空一样。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司法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法槌,是保障人权的坚强后盾。通过司法活动,守好保障人权的屏障,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贯追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取得了长足进展,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因此,必须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任务,对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亮剑”,促使公权力依法严格行使、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这对于贯彻我们党执政为民、司法为民宗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保障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测量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关于诉讼权利的规定有的还待进一步落实,有的还需要继续完善。要切实保障知情权,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切实保障陈述权、辩护辩论权,让诉讼参与人能说话、敢说话、说真话、说实话;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通道。

  严格防范冤假错案。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题。“执行难”是削弱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顽疾。要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对“老赖”们的曝光和制裁力度,使之不敢、不能抗拒执行,依法保障打赢官司的人及时实现权益。要针对“执行乱”“执行软”问题,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障申诉权利。申诉权是法律赋予群众的一项监督权和救济权。要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防止案件终审不终。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对依法进行的申诉行为,不得扣押申诉材料、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扣押申诉人合法财产、不得拦卡堵截上访活动。对合法正当的申诉请求,要依法及时解决问题,防止申诉程序空转、申诉权利虚置。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要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要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问题。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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