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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人民日报:一些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吃了原告吃被告”(3)

2015年02月10日 10:4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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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迈入“2.0时代”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对于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主要亮点有:(一)扩大受案范围;(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三)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四)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五)增加调解制度,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六)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八)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九)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十)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问与答

  问:什么是疑罪从无原则?

  答:“疑罪”,是指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六 怎样防止司法领域腐败

  2014年年初,销声匿迹数年的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再次成为新闻热点。2007年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张海,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伪造立功材料等手段,缩短刑期九年多,2011年1月出狱逃往海外。检察机关对这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进行立案,与之有关的数十人被调查,有效地打击了腐败分子,震慑了违法乱纪人员。

  司法机关的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社会公平。不可否认,现在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还较为突出,比如“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屡禁不止,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司法腐败就像一个“毒瘤”,吞噬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危害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必须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织密织牢反司法腐败的天网,“老虎”“苍蝇”一起打,使之无处藏身。

  加大查处力度。只有重拳出击、猛药去疴,才能对司法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力。要严肃查办司法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案件,一查到底,绝不手软。要进一步强化对立案审判、减刑假释等腐败易发多发环节的监管力度,发现案件及时查处。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要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使司法腐败分子最终难逃法网。

  提高队伍素质。司法人员素质高,才能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才能公正廉洁、克己奉公。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和警示教育,建设高素质的司法专门队伍。要推进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完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要规范和完善考核机制,凡思想道德和工作素质方面存在问题或问题较大的司法人员,要视情节将其调离岗位直至调出司法队伍。

  推进阳光司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司法权力运行从“暗室”进入“玻璃房”,才能防止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压缩徇私舞弊的空间。要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要创新司法公开形式,把公开的载体拓展到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介。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强化监督机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核心,就是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以确保其依法正确运行。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司法机关应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避免炒作渲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声音

  集中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

  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些司法不规范的“顽症”根深蒂固。有的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有的执行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各取所需,有的认为办案规范束缚手脚,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同时一些制度规范的落实在基层还有“盲区”。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阻碍律师会见、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等“顽症”,要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司法规范体系,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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