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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最高法发布2014中国法院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3)

2015年04月20日 16: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7. 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13日,其拥有第3043421、3092512、3420327、3878260、4098504号“小肥羊”文字或图文组合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43类的饭店、餐厅(馆)等服务上,第3043421号商标曾于2004年11月12日被认定为餐厅、饭店服务上的驰名商标。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一品公司)在门店招牌、服务员的胸牌及点菜单上使用了“一品小肥羊”标识;在门店指示牌使用了“周一品小肥羊”等标识;在餐具和火锅电磁炉上使用含有“小肥羊”的商业标识;同时在域名为www.zypxfy.com的网站上,除使用上述标识外,还注明版权所有为深圳市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集团,……一品小肥羊官方网站。该网站提供 “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加盟登记表,并介绍“一品小肥羊”特许连锁店加盟程序。小肥羊公司以周一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周一品公司的先用权主张不能成立,其使用的商业标识及企业名称侵犯了小肥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故判决周一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小肥羊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周一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新意义】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增加了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权益,也较好地平衡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本案在商标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下,探讨了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则适用,特别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尚无定论的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界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较为深入地阐释了先用权制度与注册商标制度之间的位次关系和利益平衡,为新商标法实施后涉及先用权抗辩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

  8. 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代表浙江省卫生厅(以下简称卫生厅)牵头建设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该系统软件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移动公司)负责,由其全资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具体实施,融创公司委托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进行软件开发。2010年9月,聚合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上线试运行。2011年9月底,因聚合公司与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的合作发生争议,聚合公司开发的软件于2011年10月9日后被停用。融创公司利用聚合公司所开发软件的部分源代码重新开发了系统软件。聚合公司以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卫生厅、信息中心未经其许可,复制、剽窃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侵害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有聚合公司享有,但融创公司作为委托方,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遂判决驳回聚合公司的诉讼请求。聚合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仅能在委托创作的原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能对聚合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融创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但由于涉案软件具有公益属性,不宜停止使用。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共同赔偿聚合公司20万元。

  【创新意义】本案以软件著作权案件为视角,诠释和明晰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范围。法院指出,在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如双方未就作品的使用范围作出约定,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软件作品。但基于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委托人的具体使用方式应仅包括通过软件客户端正常使用软件的各项功能和基于使用环境、功能和目的的改进所进行的必要修改。但委托人不能够将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若委托人采取修改程序源代码的方式对软件进行重新开发利用,将直接侵害受托人的著作权。本案的审理,对于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合理划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9. 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公司)掌握快淬法生产钕铁硼磁粉的两项关键技术——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后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天津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并授权其可以自身名义起诉。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亦从事相同磁粉的生产和销售,张某、夏某系该公司的创立者。其中,张某曾为麦格昆磁公司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员工,掌握涉案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夏某系瑞泰公司生产设备的提供者。2009年6月,麦格昆磁公司以瑞泰公司、张某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夏某进行了询问,查扣了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调取了加工制造图纸,并将相应资料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麦格昆磁公司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中的相应技术信息与麦格昆磁公司主张权利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目前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根据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以夏某、瑞泰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夏某、瑞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夏某、瑞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50余万元。夏某、瑞泰公司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新意义】本案是一起民刑交叉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差异,一直困扰着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在本案中对几个争议问题的处理,以及相关的审理思路,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均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示范效应:对于刑事侦查阶段出现的鉴定程序瑕疵,法院采取了补充调查和质询鉴定专家的方式,克服了技术事实认定方面的障碍;对于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证明标准存在差异,民事侵权司法认定并不当然能够成为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依据。

  10. 张俊雄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09年年底,被告人张俊雄设立www.1000ys.cc网站(网站名称为“1000影视”)。其后,张俊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所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被告人张俊雄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同时,被告人张俊雄加入“百度广告联盟”,并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网站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与中国、美国、韩国、日本等相关版权机构认证的具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内容相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俊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达941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俊雄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后,被告人张俊雄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创新意义】本案中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并非作品提供行为,而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帮助型间接侵权行为能否或有必要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即司法解释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是否包括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如入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认定为正犯还是帮助犯;如系正犯,如何掌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标准,如何处理民刑衔接的证据认定和证明标准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尚存争议。本案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这种新的犯罪类型,从入罪路径、犯罪构成要件审查、证据审查标准等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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