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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联办主任: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5月04日 12:5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今日,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香港《文汇报》、《大公报》发表题为《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的署名文章。全文如下:

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

张晓明

  香港政改已进入关键阶段。4月22日,特区政府公布了有关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方案。该方案能否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支持通过,至迟7月将见分晓。目前,围绕普选方案的争论仍在持续。此时此际,无论是手握表决权的立法会议员,还是有权投票选举立法会议员的广大市民,理性地思考香港的普选制度从哪里来、与其它地方的普选制度为什么会有不同、究竟什么样的普选制度真正适合香港等基本问题,细心琢磨其中的基本道理,对于正本清源、凝聚共识、务实取态、促成普选,相信是有帮助的。

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源自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是基本法最先规定的。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并没有提及“普选”二字,只是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985年基本法起草工作开始后,在起草委员会内部和香港社会上,围绕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包括普选办法讨论过多种方案。经深入比较并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后,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作了如下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一规定不仅确定了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也确定了普选的基本制度模式——提名委员会提名+全社会一人一票选举,还确定了制定普选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香港回归进入第10年时,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明确2017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普选,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后,立法会全体议员可以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进一步规定了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基本制度的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两个决定,使得基本法规定的“最终达至”的普选目标,在香港回归20年之际变成“可望又可及”的事情。这不仅顺应了香港社会的民主诉求,也显示了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的诚意,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里程碑和新亮点。

 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具有香港特色

  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名办法。行政长官普选时先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人数为1200人,由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即工商、金融界300人,专业界3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代表、乡议局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代表共300人。提名委员会组成后,按照民主程序从参选人中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二是普选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500多万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中,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三是任命办法。在香港当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三方面内容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

  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由400人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长官由800至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这几次选举实践都表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恰如香港社会的一个缩影,涵盖方方面面,具有广泛代表性,而且运作良好。按照选举委员会模式组成普选时的提名委员会,体现了历史沿革,是一种比较自然的制度演变。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当选的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所决定的。它与提名委员会提名、全社会一人一票选举相结合,形成了行政长官必须获得香港社会和中央政府“双认可”的机制,并融合了选任制和委任制的元素,也是一种制度创新。

  特区政府经过广泛公众咨询后,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础上提出了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方案。其中许多规定,包括将提名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获120名提名委员推荐即可“入闸”、设定最多不超过240名委员推荐的上限以确保有足够多的人选供提名委员会选择、每名提名委员提名时可投2至N票、提名采取无记名方式等,进一步细化了普选制度,尽可能地体现了民主、开放、公平、公正等原则。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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