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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张晓明: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2)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5月04日 12:5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行政长官普选制度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评判一项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的优劣,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适合该国或该地区的实际情况。正如俗话所说,“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所依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内涵丰富,包括“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实践的总体运行情况以及下列几方面应当特别关注的情况:

  第一,香港特定的宪制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创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实行的社会制度、设立的政治体制包括普选制度安排,都是中央政府通过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于单一制国家内的地方与中央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制度是一国之内的地方性选举制度。这两条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普选制度的基本定位。

  第二,香港特殊的民主发展情况。众所周知,在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前的一百多年间香港毫无民主可言。连港督自己都声称“总督的权力仅次于上帝”。香港的民主化进程,起因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方,不是二战之后以及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反殖或独立运动,而是在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背景下,英国政府有计划地部署撤退和中国政府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共同作用的结果。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不长。即使从1985年作为港督咨询机构的立法局引入间接选举算起,选举历史至今只有30年;而从1997年由港人担任行政长官算起,仅仅18年。反观西方民主发展史,英国从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至1969年规定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历经近300年;美国从1787年宪法明确国会和总统由民主选举产生至1971年规定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历经近200年。相比之下,香港的民主发展堪称快速。用历史的眼光看,香港的民主发展包括选举制度尚处于逐步培育、渐趋成熟的过程中。

  第三,香港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态。绝大多数香港同胞都是爱国爱港的,在香港主张与中央搞对抗甚至鼓吹“港独”言论的人只是极少数。但正如邓小平先生早就告诫的,确实有人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香港本地一位著名学者在论著中也指出,香港一些反对派并不像西方的“忠诚反对派”,他们从根本上不认同国家宪制,甚至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意对抗中央,争夺香港的管治权。去年发生的“占中”非法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包括香港部分反对派人物与外部势力的勾连问题,不能不令人警醒。这种状况是在香港实行普选必须面对的社会政治现实的另一面。

  第四,香港多元的利益诉求状况。香港长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不同社会阶层、界别之间的利益诉求多种多样,希望通过政治参与影响经济、民生等政策的意向明显。比如,工商界、专业界虽然在人数上不占优势,但对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对实行普选可能导致的民粹主义、福利主义倾向比较担忧。在选举制度中,通过适当机制安排,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确保均衡参与,才能保持经济繁荣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合宪、民主、正当、稳健

  如果说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根本立足点,那么,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本身还具有不少优点或特点:

  1.合宪性。基本法与我国宪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源自基本法,严格依照基本法落实普选是法治的要求。“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主张都有一个通病,就是罔顾基本法,背离基本法另搞一套。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定的普选制度完全依照基本法规定,具有坚固的法律基础。

  2.民主性。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民主规则。提名委员会由四大界别产生的1200人组成,涵盖社会各界精英人士,具有广泛代表性,民意基础远远超过任何一个政党、政治派别或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名”,从以往情况看绝大多数代表人士也都是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使权力;获得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成为候选人,体现了提名委员会机构提名的性质及其整体意志,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提名产生2至3名候选人,保证了选举的竞争性;全体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体现了普选“普及而平等”的最重要内涵。从整个普选过程看,提名委员会具有把关功能,但决定选举结果的是500万选民。

  3.正当性。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之争的核心问题是要不要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抑或是否允许与中央政府对抗的人当行政长官。这既是政治标准问题,也是法律标准问题,还是政治伦理问题。古往今来,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中央政府都不可能允许与其对抗的人担任地方行政首长。要求行政长官爱国爱港,天经地义;防范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实有必要;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为此提供相应法律保障,顺理成章。确保选出港人拥护、中央信任的行政长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保持良好关系、实行良好管治的必要条件,符合香港民众的根本利益和福祉。

  4.稳健性。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实行普选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涉及重大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必须注重稳健,力避脱离自身实际、超越发展阶段搞冒进,或搞一步登天式的极端民主。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体现了稳中求进原则,特别是提名委员会提名等制度安排有助于促进不同利益代表和不同政治背景的人士沟通协商,聚焦社会整体利益,发挥集体理性的把关作用,从而降低普选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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