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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明谈“驻港国安公署及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

张晓明谈“驻港国安公署及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

2020年07月01日 20:09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7月1日电 (路梅 张舵)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7月1日在北京表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超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畴,且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受香港特区管辖是合情合理的。

  国务院新闻办当天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新闻发布会。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张晓明在发布会上介绍,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其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环节,国安法清楚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负责审判。

  他阐释,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执行自己的法律。要求香港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法官执行内地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混乱。

  张晓明介绍,按照香港国安法的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管辖。各管各的,既做到分工明确、管辖划分清晰,又能形成支持、协作、互补关系,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张晓明还表示,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不同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

  他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0条,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是保障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其行使的权力已超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一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一些做法。

  张晓明强调,并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无王管”了,香港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完)

【编辑:董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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