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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时评:谁在制造“以言入罪”的社会恐慌?

中新时评:谁在制造“以言入罪”的社会恐慌?

2020年07月14日 21:15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7月14日电 题:谁在制造“以言入罪”的社会恐慌?

  中新社记者 郑巧

  香港国安法生效已半月,通过限制极少数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自由”,保障广大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一段时间以来,支持声不断。但也出现一些危言耸听的言论,有谓“一国两制”已死、有谓香港法治已死、有谓“香港末日”已至等等,其中“以言入罪”颇具恐慌效果。

  该部法律草案公布前,就有人高呼香港再无言论自由,有人急着删除网上反中言论。法律实施后,特区政府发表声明指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在今时今日,是有“港独”、或将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改变特区的法律地位、或颠覆国家政权的含义,引发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坦言,该口号是有问题,但不能只抽一件事证明某人是否已犯香港国安法提及的四类罪行,而要“由头到尾睇清剧本”。也有观察家认为,煽动性字眼的标语及呼喊口号未必“直接”构成罪行,还要看是否涉组织或策划分裂国家等。

  言论自由并非无边界。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就曾在一项判决中提出,“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也不会保护在剧场里错误地大呼失火并因此引起恐慌的人”。香港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就规定了“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香港国安法,则明定三种煽动类型犯罪,即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界线清晰。所谓“以言入罪”正是刻意模糊了言论自由与煽动罪行的法治边界。只要市民没有存心破坏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很少有机会误堕法网。

  实际上,香港国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非常突出的位置,明定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不难发现,散布“以言入罪”,制造恐慌,是有人刻意为之。把针对极少数人特定行为的规范无限放大,制造“人人自危”的恐慌氛围,是反对派和一些外部势力的惯用手段。

  “修例风波”中,一句“修例通过后人人都会被移交内地受审坐牢”的谣言,让很多人走上街头。此次显然有人故伎重演。

  当下,法理思考在香港极为重要,特区政府及司法界也应该更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增进市民对这部新法律的认识。

  连日来,特区国安委、律政司和警务处国安相关部门成立,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正式揭牌运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已基本形成。相信香港未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不断廓清边界,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保障好人权,可让越来越多的香港居民感到更畅言、安心。(完)

【编辑:张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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