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各国遗产税征收:美国缴税家庭不到1%(3)
参与互动(0)德国:起征点高,与赠与税配套
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11年德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缴纳共13.36万例,仅占德国总人口的0.17%。2012年德国遗产(赠与)税收为43.0亿欧元,占全年税收总额的0.7%。
德国联邦财政部官员马丁·乔杜里在接受《环球》杂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德国遗产税是面向所有人的税种,但是由于起征点较高,真正需要缴纳遗产税的个人并不是多数,因此依然属于“富人税”而不是“人头税”。
德国遗产税对于不同的税率等级适用不同的基本免税额,例如针对配偶或同性伴侣为的遗产免税额是50万欧元,针对子女的遗产免税额为40万欧元。
另外,除了正常的免税项目外,德国《遗产(赠与)税法》对继承企业资产、农林业资产以及合资公司股份又给与了特殊的减免税优惠,以利于家族企业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德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紧密相连,赠与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以生前赠与财产的方式规避遗产税。因此,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按照德国现行法律,继承者如果是逝者的婚姻伴侣或生活伴侣,每10年可以享受50万欧元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免征额度,而子女每10年可以享受40万欧元的免征额度。利用这一规定可以合法减税避税。
德国诺尔律师事务所遗产税专家朱轶凡还详细介绍了其他几种合理避免遗产(赠与)税的做法,包括利用德国税法对经营性资产的优惠政策而将私人财产转入经营性资产;将财产转入税负较低的资产等级(如不动产、船舶基金、养老保险金等);在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同时让赠与方保留用益物权;通过婚姻、收养等民事法律行为将较远的亲属等级变更为较近的亲属等级,从而获得相关税收优惠。
德国遗产(赠与)税法案在2008年有一次较大的改革,其背景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原法案中对不同类型的财产使用同一税率不合适、有失公平,违反了德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诺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辉向《环球》杂志记者介绍了德国2008年税改涉及到的两方面重要内容。
一方面,由于家族企业是德国经济的支柱,在继承家族企业经营性资产时,保留工作岗位和促进就业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在出现企业继承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比如在接手后5年内维持一定的工资额水准,不变卖或停止运营、保持较低比例的管理用资产,则可以享受85%到100%的免税额度。
另一方面,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政府认为应该适当地提高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继承时的免税额度,因此,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从免税额和计征比例上都作了适当的调整,视亲属等级的不同分别提高了减免额度并降低了税率。另外,对配偶间及父母子女间转让私有住宅自用不征税。
朱轶凡介绍说,2008年税改前,遗产(赠与)税的收入总体上是呈上升趋势的,2008年该税种的收入达到了47.7亿欧元。2008年税改后,近5年来呈下降趋势。
朱轶凡告诉记者,长远看来德国将会逐步取消对经营性资产的继承遗产税,前提是被继承的企业得以持续经营并创造就业岗位。同时,遗产税的征收会更加注重课税的实质平等和社会公正。
关于德国政府未来在遗产税改革上的态度,乔杜里表示,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下一届联合政府的政策。
目前,总理默克尔领导的基民盟和最大在野党德国社会民主党正在就组成联合政府进行谈判。基民盟曾经是传统的基督教党派,强调国家要尽量减少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社会民主党在今年竞选中所提出的新改革议题就包括提高对富人征税,并希望大幅度提高遗产税,将目前每年征收的遗产税40多亿欧元再翻一倍。此外,社民党还希望开征富人的财产税。
但德国纳税人联盟警告说,富人的大部分财产隐藏在企业或房地产里,因此上缴高税费势必导致就业岗位损失和房租价格上涨。
朱轶凡认为,包括德国在内的世界开征遗产税国家的现行主流趋势是简化税率、提高起征点甚至完全废除遗产税。
“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角度而言,如果遗产税的设计不合理,其开征并不能阻止富人避税,因为富人可以较容易地借助其掌握的社会资源,通过离岸操作、海外基金或转移资产等方法合理避税。相反,中产阶级因财产周转渠道和资金受限可能无法及时合理安排,将成为遗产税的主要贡献者。”朱轶凡说。(记者 王宗凯 记者 蓝建中 郭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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