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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多地频发路面坍塌 城市地下开发被质疑速度过快(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7月06日 01:04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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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凌晨

  湖南省长沙市紧靠湘江大堤的湘江路中段突然发生坍塌

  造成一辆轿车坠落

  车内四人

  一人死亡

  三人受伤

  主持人:

  今年在长沙发生的这个地面塌陷的事故真的是很好地解释了这个成语“接二连三”。

  我们先来看一下,前两起发生的长沙市的地面塌陷事故,一个是发生在今年的5月12日,这是长沙市南湖路永宏佳园的正门,路面就突然塌陷,形成了一个大坑,这张图片是另外一个角度拍摄的。第二起是发生在三天之后5月15日,在城区的一个道路上出现了一个大坑,塌陷处最长是十几米。这是另外一个角度。

  再就是这次,我们不妨再仔细看一下,今天凌晨发生的这次塌陷事故,发生在长沙市湘江中路南湖路口保利国际广场的附近,这个塌陷的情况,直径大约是6米,深大概是6米,一辆宝马轿车坠入坑中,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目前处理情况,伤者被紧急送往附近的省医院紧急救治,交警对湘江大道路段实行全封闭,殷家冲路口实行了交通管制。

  我们就会问,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接二连三发生这几起的地面塌陷事故呢?我们不把目光仅仅放在长沙。其实看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地面塌陷事故,根据新华社采访有关专家的报道,大概有这样的两个原因: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自然的因素多为主因,而现在人为的因素也日趋凸显,自然原因是因为地表岩还有土地,受到地下岩溶发育的影响,向下陷落而成,这是自然。那么人为的原因是因为地下水的超采、不合理的开矿,还有工程建设。

  我们来看一下这次事故。有报道说,在这次事故发生的现场周围不远处有一个市政工程在施工。市政工程和地面塌陷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联系,有待调查,我们也不好妄言。

  但是我们看从前两次再加上这次,事故发生之后对于现场的处理都非常干净利索,但是人们最关注的还是这次事故中的那位死者,到底有谁为他的生命的丧失而负责?总不能死得不明不白,而且再有这些受伤的人在医院中的这些医疗费用,到底由谁付?从以往发生的几次地面塌陷事故的处理结果来看,我们发现,而且有一种担心,就是找到这个事故的具体负责任的人真的不容易。

  资料:

  事发时附近的监控探头拍下了画面,整个绿化带就这么突然往下塌陷。

  解说:

  这不是电影大片,更不是电脑特技,2009年12月,这样的场景就真实地发生在浙江温州的一个居民小区,护栏逐渐扭曲变形,保安见状快速撤离,只用了20秒,一个长30多米、宽10多米、深5米的大坑就此形成,而塌陷也让小区停放的八辆车仿佛坐上了升降机,所幸的是没有人员伤亡,但是经历这一切,小区的居民谁不害怕。

  小区业主:

  万一整栋楼哪便塌下来,对大家的安全不好,人命关天的事情。

  解说:

  事实上发生在温州的这次塌陷并非个例,近年来在很多城市,塌陷似乎在越来越多的出现,而且突如其来、猝不及防。

  今年5月,抚州人行道上,毫无预兆,突然的塌陷,让19岁的女孩小张掉入渗坑,多处受伤,事发之后想为自己讨个说法的小张,却又陷入了另一个大坑,投诉无门,所涉及的道路、排水、电力等部门纷纷认定自己没有责任。报道此事的《海峡都市报》也发出了,谁来调查,谁是责任方的疑问?

  无独有偶,今年4月1日,北京的杨女士同样在人行道上遭遇横祸,突遇路面坍塌,落入一个热力管线泄漏所形成的热水坑,造成全身99%面积被烫伤。最终在抢救了八天之后身亡,就在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事件中,责任方的认定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热力集团、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度因此而争执不休。

  张传东 北京热力集团宣传部:

  这条管线产权单位不是我们集团,也就是这个管道是归谁谁来管,也就是属于产权单位来进行管理。

  记者:

  我们能知道这个产权单位是谁吗?

  张传东:

  现在我不太好肯定这个产权单位具体是哪一个,我想可能应该跟跟物业,或者是开发商有关系的。

  解说:

  事发之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也各有自己的想法。

  甘浩 《新京报》记者:

  物业和开发商认为这个责任应该是热力集团来负,因为它属于支线管岛,支线管道不属于开发商和物业的管理范围。之前开发商和物业跟北京热力集团签定了一个热力管道的维护合约,但是这个合约在2005年到期之后没有再续约,这个也是导致第三方责任产权,包括平时的维护、巡检,这个责任不太清晰的一个原因。

  解说:

  一边是极其惨烈的悲剧,一边是争论不休的责任方,一直到事故发生后第12天,有关部门才有了一个处理结果。

  2012年4月27日新闻:

  北京市西城区4·1事故调查组正式通报,坠热水坑女子死亡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随后北京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情况,对北京东方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热力集团输配分公司的三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安检部门将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罚。

  主持人:

  地下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到底会涉及到多少部门呢?我们不妨看一下,直接相关的机构都有哪些,国土资源、电力、建设、电信、城市规划、公用、民防、抗震、公安消防、水电、绿化、环保、水利防洪、文物保护、国防等等,我们这里只是列出来了15个单位。那么都在管的结果有一种可能,就是谁都不去管,可能谁都不会愿意管。

  管理的部门有这么多,他们依据的法律和条例都有什么呢?我们不妨看一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建筑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地方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制定的一些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的条例,如果把这些条条框框、上上下下的法律都汇总起来的话,真不知道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方面,到底应当遵循的是哪些法律。

  接下来,我们就连线一位专家,他是来自同济大学地下空间研究中心的束昱教授,我们听听专家是怎么看这个问题。

  束教授,您好,刚才我们通过介绍看到了,有很多的部门要依据很多的法律在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您给我们介绍一下现在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哪些?

  束昱 同济大学地下空间研究中心教授:

  你好。我们城市地下空间的开放利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进入了高潮,那么相关的法规,在规划方面主要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持人:

  您说的这两条法律,刚才我恰恰都没有提及到。

  束昱:

  在防灾方面,刚刚已经提到了《人民防空法》,在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方面,有建设部的1997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修订了,那么在权属的管理方面,有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遇到突发灾害的情况下,有2006年国家颁布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因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涉及的环节很多,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相对的有交叉、有缺位,所以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有的时候很难有一个综合的管理部门、权威的管理部门可以去管。

  主持人:

  打断您一下,您刚才介绍这么多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部门要依据不同的法律,而一旦遇到危机情况,反而不知道有哪个部门要依据什么东西处理,您觉得这是一种正常的情况,还是这是一种不管职能部门,还是依据的法律法规,现在之间有一些东西没有打通,是哪种情况?

  束昱:

  关键是有法以后的一个管理的系统机制问题,上海市2006年的时候,曾经建立了一个地下空间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市政府秘书处副秘书长的直接负责下,把上海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十几个委办局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协调、决策的这么一个平台,而且还设立一个专门的日常事务的管理办公室,所以这样有一些交叉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涉及到问题,还有缺位问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和综合管理办公室来进行快速的应对。

  主持人:

  这个可以把它机制化、固定化下来吗?

  束昱:

  这个在上海已经固定了,通过“十一五”的试检,现在不仅在市里面有地下空间综合管理联席会议的平台,已经落实到各个区。

  主持人:

  我们特别希望您给我们解释这么一种现象?因为现在在不少城市,生活在城市里面的人都会发现,自己每天走过的路,经常像拉锁一样,今天拉开了,明天合上了,过两天又拉开了,又合上了,有的人觉得这是管理部门职能重叠,另外是不是职能重叠导致效率低下,很多人有这种疑问,是这样吗?您给我们解释一下。

  束昱:

  拉链马路是中国的一个特色,关键是城市的4快速发展以后,要铺设很多的管线,今天是煤气,明天是电力,后天有可能是通讯,因为我们这个地方缺乏一个综合协调的管理法规、管理平台,解决这种问题在国外,像日本的话,1964年颁布了《共同沟法》,把拉链马路的问题通过法律进行解决,使管线共沟化,这样有可能建立杜绝马路开挖的一种现象。

  主持人:

  谢谢您,稍候有更多的问题请教您。现在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其实地下城市所要担负的功能是越来越多、越来越重,那么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有哪些问题是我们现在必须要注意到,并且加以预防呢?

  解说:

  当地面无法满足发展时,很多城市就会将目光投入地下。以上海为例,目前又增加了一个“第一”,那就是“中国第一地下之城”。数据显示,在这座繁华都市的地下,开发面积已经达到了五千万平方米,居全国之首,而其地铁网络也以426公里的规模,排名全国第一、世界第二。

  记者:

  一般国外达到这种规模大概需要多少年?

  束昱:

  这个规模最起码是50年以上。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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