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遭疑 半官方难中立(2)
质疑三:身份难让这个组织保持中立
更令不少环保界人士担心的,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身上洗不去的半官方色彩。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这个身份很难让这个组织保持中立。
夏军:作为环保部下属的机构,环保联合会在资源方面肯定是有优势,但是,他也有自己的短板,主要是依托环保系统的,主要就是在涉及到环保监管失职的问题上,污染企业为什么可以长期存在,这里面一般就会有地方不作为的原因,那这种情况,他能不能做到监管,我有些怀疑。再一个,他也在吸收会员,万一它的会员企业里头出现了污染,他敢不敢管。
隐患如此明显,为何这条建议还是被写入了环保法修订案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夏军认为,这里面的考虑其实不难分析。
夏军:我觉得可能有这么个顾虑,就认为把诉讼主题放开后,可能会有诉讼爆炸,会有机构提出一些案件,出现一些法院无力承受的案件,最后浪费资源。
回应:将建环境公益诉讼律所
不过,对于这顶“垄断公益诉讼”的帽子,中华环保联合会显然不想戴在头上。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在接收新华社采访时回应称,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理念是“大联合”,如果《草案》通过并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在具体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希望与各地具有权威性、知名度高的民间环保组织共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除此之外,对于各方质疑的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接受贿赂”的情况,曾晓东也严正声明,组织内的所有部门全部向社会公开透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程序都会向社会发布。
而对于另一项质疑:诉讼能力不足,曾晓东也拿出了方法,不但准备开建环境公益诉讼律师事务所,还会建立环境监测、污染损失评估、仲裁等相关组织机构,做好应对诉讼的准备。不过,在民间环保人士看来,曾晓东所说的这些措施还是没能说服他们心中的疑虑。
在李刚看来,曾晓东的这一表态更多的是只站在联合会的立场上,而非是站在环保组织应该代表的大众一边。
李刚:中华环保联合会确实做了若干起公益诉讼,在整体法院都不积极的情况下这个值得肯定,但是如果法律只授予一家可以起诉,将来你和别人的合作,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合作,是一个依附于你的,就算提议申诉决定权在你了,而没有组织可以约束你。
对于环保法中诉讼主体的规定,包括王灿发在内的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应该用规范资格来代替限定主体。
王灿发:可以规定依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可以参与公益诉讼,规定资格,只有你规定了资格,大家才能满足公益诉讼的能力。
按照定义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