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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许昆林: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全文)(3)

2013年09月24日 12: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三、当前加强竞争政策实施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加快经济发展的任务仍然很重,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也十分迫切。因此,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实施,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地位。

  (一)大力宣传竞争政策,普及竞争文化。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各企业只是完成国家分配的生产任务,不存在竞争关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渐引入商品经济。198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才正式提出竞争的概念,至今只有30余年的时间;《反垄断法》的实施只有5年。因此,目前我国的竞争文化仍然处于普及阶段,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的意识不强。在我们调查的垄断案件中,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有的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甚至将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放在网站上,作为工作成绩进行宣传。有的政府机构也缺乏相关意识,不自觉地制定或者出台一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因此,当前需要进一步宣传竞争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培育竞争文化,牢固树立有关方面的竞争意识,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

  (二)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广义的层面来看,竞争政策泛指一切能够促进市场开放和竞争的政策,包括反垄断、放松市场准入、减少政府补贴等等。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实施竞争的首要任务是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行为。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等特点,目前我国各种垄断行为呈多发态势。重典才治乱,重拳方有效。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要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制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执法是最好的普法。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并予以公开曝光,特别是充分发挥大案要案的示范效应,能够有效警示其他经营者,有助于向全社会普及竞争文化,树立竞争意识。

  (三)逐步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协商机制。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为了确保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共同发挥作用,均在二者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了事前协商的模式,即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产业政策前,征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均在产业政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市场原则的政策要事先征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美国、欧盟也在实践中采取了这一办法。考虑我国目前仍处于赶超阶段、产业政策需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实际情况,建议逐步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事前协商制度,使竞争政策成为基础性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服从于竞争政策,而不能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机制作用得以正常发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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