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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学者析“签字背书”新政 称重在落实问责机制(2)

2013年10月22日 08: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签字只是程序性环节,重在问责

  任建明认为,“签字背书人”最后怎么问责,具体的要看个案去讨论。至于能否在个案的基础上,逐渐总结出一些监督者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监督过失和失职的处理办法,还有待研究。在他看来,目前“签字背书”是具有鲜明的领导者个人风格的措施。而签字只是一个程序性的环节,更重要的是问责以及问责的实施。

  “‘签字背书’的要求,强调的是权责对等意识。”刘剑文表示,这种做法存在被效仿的可能性,但这应该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长远的考虑是应当将这一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落实。

  任建明提出了两个完善的建议,要么针对监督机关制定专门的问责机制,要么把过去党政干部的问责条款进行扩充,明确把对监督权的问责加进去。

  “如果有了这些详细的规定,所有的监督工作都应该‘背书’,应该进行程序化的规定。”他举例说,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时候,要征求纪检机关在廉政方面的审查意见。那么,在审查的意见书上,负责的纪委书记或其他分管的副书记就要签字。

  “只是一个‘背书’而没有责任认定的话,也一样没有作用,需要具体的问责条款支撑。”任建明说,应该把领导者个人的要求变成正式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更普遍的约束力。

  根本在加强财税法律制度建设

  众所周知,业务招待费属于“三公经费”之一。这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所在。

  刘剑文表示,这么多年来,纪检工作的核心问题就是财税制度执行的监督问题,而纪委书记签字的做法,则是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从这个层面讲,这对纪委书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了他对企业财务的监督职能。

  不过,相对于事后“背书”,刘剑文认为,事前“背书”的意义更大。

  “如果是事前‘背书’,就要求纪委书记在招待费的发生过程中随时监督。而事后‘背书’则是和报到上级机关的核查报告是不是真实合法关系更密切。”他说,“这种签字制度可以使得纪检工作做得更扎实、更细,纪检监督不再停留在表面。”

  刘剑文表示,核查报告的“背书”涉及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由纪委书记亲自在核查报告上“背书”,至少能够保证这一报告的真实性,而核查报告的真实性是其他部门判断这一报告是否合理、合法的关键。“目前这一项措施更多地是从党纪、政纪的角度考虑,也就是说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多一些。”刘剑文表示,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业务招待费有违法的,就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

  从根本上讲,业务招待费要通过完善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的财务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对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加以区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最重要的是加强法律建设,这是预算法和财务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他说,比如国有企业“三公经费”应该有预算,公司中应该有专门的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做预算,并要看最终的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当初制定的预算,在过程中是否有违法乱纪的情况。记者 李丽 实习生 苏梦迪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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