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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乙肝疫苗致死偶合谜团难解 疫苗事故鉴定难赔偿少(3)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24日 09:15 来源:南方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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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针灸都让秦春浩痛苦不堪,这样的日子从发病到现在已经持续了9年。

  中国疫苗事故鉴定难且赔偿少

  南方都市报刊发的调查报告《疫苗之殇》中披露,中国每年至少都会有超过1000个孩子患上各种疫苗后遗症,或死或残。预防接种的伤害实际上是个人在为疫苗的巨大社会效益埋单,但许多家庭在遭遇疫苗后遗症悲剧后却面临维权困境: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无关、具体赔偿没有法律支持、地方补偿数额过低、错过及时的救治……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给予疫苗事故受害者以及时且必要的救济,避免让受害者通过举证、诉讼、求偿等繁琐的程序及过长的时间才可获得补偿,尽可能将对受害者的伤害降到最低。

  2008年底实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如遇疑似异常反应,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争议时,可向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再有争议,可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2010年3月,卫生部又专门下文强调: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调查诊断结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身承担了大量的预防接种工作,由他们来牵头成立专家组。

  据统计,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家庭,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无关。即使被鉴定为疫苗异常反应,根据卫生部"异常反应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它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各方均无过错"的定性,维权之路也难称坦途。

  在法国,由与事故没有利害关系的神经科、儿科或其他内科专家完成鉴定报告并由委员会提交卫生部,在鉴定报告提交保险委员会(必须向由国会、卫生部等政府部门人员3人组成)前,当事人均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专家修改报告,如报告还是存在争议可再向法院提出上诉;台湾地区的事故审议控权则系于卫生署聘用的审议小组委员,所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案件,均需经过委员自行鉴定,并在小组会议中,经全体委员(包括医学、法律、社会公正人士等)进行讨论后决议,政府单位不涉入决议流程,以确保审议结果公正客观。

  中国疫苗事故的具体赔偿需要法律支持,中国关于疫苗事故处理都有《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文件可依,其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地方往往缺乏具体补偿办法的出台,导致许多家庭在遭遇疫苗后遗症悲剧时面临维权困境。

  鉴于预防接种的重要意义,不少国家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进行专门立法。早在1979年英国就制定了《疫苗损害赔偿法案》,美国在1986年制定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日本在1976年制定的《预防接种法》当中也对损害补偿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专门性的立法显然有利于对补偿问题作出更细致的规范,包括补偿的条件、补偿的程序、支付范围、资金来源等等。

  受害人没有索赔依据,便只能获得少许救济。山西疫苗不良反应受害者尚彩玲在打了三年官司之后不得不与厂家以10万元和解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即使出台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也存在补偿数额过低的争议。根据《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规定,受种者因接种死亡,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入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按四川省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计算,因疫苗事故死亡的补偿金额最高为40万人民币。且各地的补偿办法中,除广东省外,基本都是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不另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它费用。

  英国于1979年通过疫苗伤害补偿法(VaccineDamagePaymentsAct)规定,只要当申请人符合疫苗受害之相关性,其受害残障程度到60%(相当于失去一只手的拇指和四个手指的程度),即给予12万英镑(将近120万人民币)的免税补偿金,以减轻受害者或照顾者现在或未来之经济障碍,并采一次性统一金额方式给予补偿。日本同年通过的《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也规定只要遭受伤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接种人即可获得相应的救济,包括医疗补贴、障碍年金、障碍儿养育年金、遗族年金等七种定额补贴。

  在中国出台的关于疫苗事故处理文件里,赔偿都是针对伤残以后,而实际上,受害者最急需的是刚刚发病时的救治。此外,其中的规定在判定责任、追究责任上容易拖延时间,如"所需医药费用除公费、劳保报销外,剩余部分可酌情在当地卫生事业经费内开支",公费和剩余部分的比列分配就够有关部门扯皮了。山东临沂甲流疫苗疑似病例家长李宝向的孩子在发病后送到北京治疗,因判定责任耽误最佳的治疗时间,造成终身残疾。

  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并实施了《国家疫苗伤害补偿程序》,为接种疫苗给儿童造成的伤亡设立了无过错补偿制度,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济,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这一法案的通过改变了传统的侵权行为赔偿需要首先通过诉讼划清责任。从1988年至2000年法案实施12年间,全美有1500多人得到11亿多美元的基金救济。瑞典的受种者在申请民事诉讼前,可向保险公司或生产企业申请补偿金,所有的损害均可由国家或私立的健康保险报销。台湾地区卫生署于1992年发布实施《预防接种损害救济要点》,亦属无过失补偿制度。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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