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服刑时利用社会关系谋求减刑不得认定悔改
规范减、假、暂指导意见十大亮点
对职务犯等“三类罪犯”减、假、暂 |
目前做法 |
新规亮点 |
|
实 体 从 严 把 握
|
悔改表现 |
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教育、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除考察目前3项内容外,还要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而且,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
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
罪犯独立完成或与其他罪犯共同完成的技术革新、重大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均可认定为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
技术革新等必须是罪犯独立完成才能认定立功表现。技术革新需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重大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
|
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
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超过2年; 每次到点就减刑,有期徒刑罪犯至少服刑1/2刑期;无期徒刑罪犯至少服刑13年;死缓罪犯至少服刑17年 |
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其中,判处10年以下的,减刑间隔1年以上;判处10年以上的,减刑间隔1年6个月以上。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间隔2年以上 每次到点就减刑,有期徒刑罪犯至少服刑2/3刑期;无期徒刑罪犯至少服刑17年;死缓罪犯至少服刑22年 |
|
保外就医 |
1、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2、所患疾病为保外就医的条件和范围;3、服刑满1/3以上刑期;4、保外就医没有社会危险性 |
虽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
|
程 序 严 格 规 范 |
公开信息 |
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减刑假释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6类减刑假释案必须开庭审理; 审理减刑假释案一律公示,有条件的地方面向社会公示 |
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一律开庭审理 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
检察机关同步监督 |
检察机关派驻监所的检察室开展实时监督。对提请减、假、暂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的,在少数情况下,执法司法机关不搭理不纠正 |
监所在决定提请减、假、暂前,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或者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
|
报请备案审查 |
无 |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减假、暂的,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减、假、暂的,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
|
违 规 严 厉 惩 处 |
政法干警 |
严肃查处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比例相对较高 |
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提供便利者 |
对非执法司法单位和个人,为减、假、暂出具虚假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或搞权钱交易的,尚未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执法司法机关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干预者 |
积极探索建立机制,抵制单位和个人干预减、假、暂 |
坚决抵制,并向其上级机关报告;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责任 |
从今往后,罪犯通过以权、花钱提前出监所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严”字当头,完善机制严防以权、花钱“赎身”问题发生。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执法监督室)主任雷东生说,指导意见是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通过依法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以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严格落实该意见,像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广东省江门市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违法假释案这类严重的腐败案件,能够基本遏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大胆预测。
多位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学专家2月24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表示,指导意见有利于规范减、假、暂办理,遏制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指导意见的出台,积极回应了群众关切,体现了党和国家倡导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