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服刑时利用社会关系谋求减刑不得认定悔改(2)
意见重点针对“三类罪犯”
张海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之后,通过多次假立功改判、减刑,最终服刑不到6年就刑满释放。张海案于近期被披露后,引发社会对减、假、暂的持续、强烈关注。中政委此时出台意见,既回应了群众关切,也给了群众更多的期待。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意见条文注意到,意见是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假、暂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这项工作整体上作出严格规范;同时,突出强调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的减、假、暂。
在王光辉看来,突出强调“三类罪犯”非常有针对性,“从最高检掌握的情况看,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这‘三类罪犯’的减、假、暂上;在有的省份,‘三类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相对较短、幅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相对过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有同样的感受。他分析说,这“三类罪犯”普遍人脉关系广,社会资源多,相对容易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相互串通勾结,进行权钱交易。
“这‘三类罪犯’特别是职务犯,本来就是反腐败的对象,如果他们被判刑后通过变通的手段提早出监所,将对反腐败工作造成巨大冲击。支持意见锋芒针对‘三类罪犯’。”陈卫东说,制定出台意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际上,近年来,中央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减、假、暂工作,通过推动刑法、刑诉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大力畅通监督渠道,强化执法检查等规范这项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整体而言,减、假、暂工作一年比一年好。但由于我国监狱押犯处于历史最高峰期,近5年来,全国监狱年均办理提请减刑案50.6万起,提请假释案3.6万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6160余起;其中确实存在少数违法违纪现象。
检察机关在对减、假、暂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以及违反办理案件程序等情形,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2008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68776人次,其中减刑不当55517人次,假释不当8904人次,暂予监外执行不当4355人次。
受访的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新时期,群众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各级政法机关一定要按照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执法司法,严防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不配合治疗不得保外就医
林崇中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入狱10年,但从宣判当天起,他就开始保外就医。后经查实,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社会医院医生为林崇中制作患有疾病的虚假鉴定材料。林崇中最终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在减、假、暂中,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尤为受到社会关注。一些人质疑保外就医是权贵罪犯的“越狱”通道。
此次意见明确,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处长李静介绍说,当前司法实践中,如果罪犯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所患疾病为保外就医的条件和范围,已服刑满1/3以上刑期,评估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申请可批准保外就医。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罪犯为了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消极治疗,不服药,甚至自伤自残。”李静说,以往审批保外就医时也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这次意见作出明确规定,便于今后操作执行。
王光辉指出,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即“三类罪犯”患有疾病的,经诊断病情不严重的,不得保外就医。
“三类罪犯”执行刑期延长
除了保外就医比例相对较高之外,“三类罪犯”减刑普遍较快也是客观事实。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适当延长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如意见规定,“三类罪犯”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而当前罪犯减刑统一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超过2年。
专家们向《法制日报》记者算了一笔帐:以前“三类罪犯”到点就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2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3年、判处死缓的至少服刑17年;按照意见计算,刑期分别增长至2/3、17年和22年。以死缓犯为例,最低刑期增加了5年。
在从严把握减、假、暂的实体条件中,让长期研究犯罪学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拍手称快的是:关注了罪犯是否主动退赃等问题。
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是否悔罪认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劳动等,还要看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这‘三类罪犯’都涉及经济问题,而且往往在案发前转移了非法所得;把主动退赃、协助追赃纳入悔改表现,加大了惩治力度,提升了打击的社会效果。”吴宗宪说。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三类犯罪”要通过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必须为其独立完成,且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
“这将有效杜绝一些罪犯实际未参与,借助项目与其他罪犯一起对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冠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