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分类办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提倡实名举报(3)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要求)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办理时限)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的期限内:
(一) 确定投诉举报管辖机构或部门所需时间;
(二)承办单位对投诉举报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部门须书面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移送的投诉举报,自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权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投诉举报的办理时限。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办理进展状态。
第二十三条(跟踪督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视情形提请承办单位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信息的上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上一个月审查受理投诉举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接受移送的投诉举报的相关情况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直至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第二十五条(案件上报)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反馈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对办理完结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的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后5日内反馈;延期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5日内反馈延期情况。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3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理审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方式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办理回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八条(文件归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