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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全文)(4)

2015年05月21日 19: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河 南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广 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重 庆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陕 西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歧山县人民法院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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