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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9年11月27日 21:08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12月26日前提出意见。

资料图:纳税人办理业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供图)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钟欣 摄
资料图:纳税人办理业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供图) 中新社记者 钟欣 摄

  2016年,中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经过改革,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征求意见稿》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征求意见稿》取消了“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专家分析,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有助于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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