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单位采取执行措施
记者今天(1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
《通知》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诉讼程序等方面内容。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合同履行、医疗纠纷、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的处理,《通知》要求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品。在执行方面,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诉讼程序方面,最高法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该延期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延期审理,对于符合诉讼中止条件的案件,依法中止审理或执行,对于申请诉讼期间顺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开庭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视频开庭形式。(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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