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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在批发市场等处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

北京拟在批发市场等处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

2020年07月28日 16:12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北京将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确定备用医院。建设完善位于机场、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等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

  7月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会上做了说明。

  据介绍,目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的直接法律依据有四部,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1989年颁布,2004年、2013年两次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将规划建设定点救治医院和备用医院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发现,条例草案要求市区政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

  按照条例草案,北京将构建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等场所的监测哨点。

  此外,北京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确定备用医院;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宾馆、饭店、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储备等备用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同时,规定北京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或者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这些措施包括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严格北京人员出入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等。

  条例草案还要求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各定点救治医院、隔离治疗等场所做好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包装、暂存等;公安机关依法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但是拒绝配合的,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此外,进入北京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

  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医疗人员等给予补助、补贴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区财政部门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拨付、追加所需资金。

  北京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使用,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保险产品。

  条例草案要求,北京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

  此外,北京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北京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将被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对于一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等。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的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社会委建议:

  增加零售药店等作为监测哨点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表示,回应疫情防控面临的新情况,建议梳理总结新发地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相关制度设计。比如,加强监测哨点建设,增加“零售药店、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场站”作为监测哨点,并“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还建议完善应对措施,增加“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和“对饮用水、食品及其包装物进行抽样检测,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实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监管”的措施。

  此外,建议突出建设韧性城市的理念,增加“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的规定。

【编辑:朱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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