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纸面服刑” 湖南法院建章立制推进“减假案”实质化审理
中新网长沙10月26日电 (傅煜 李果)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实施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有关情况。该《意见》是湖南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及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出台的推进减刑、假释案件进一步实质化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通过建章立制严防“纸面服刑”。
减刑和假释是中国法律规定的重要司法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如云南孙小果案、北京郭文思案,内蒙古巴图孟和案等,暴露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湖南高院审判监督第三庭(行政审判第二庭)庭长唐江河介绍,该《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改变目前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形式审理”的状况,通过积极建章立制,切实开展顽瘴痼疾整治,不断推进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审理,防止和避免违规违法办理此类案件,严防“纸面服刑”现象发生。
据悉,《意见》共6章65条,主要包括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原则,不同情形下减刑案件裁判尺度,严把假释案件裁判关口,财产性判项履行和执行情况把握重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等方面。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实质审理,不得简单依据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和表扬数决定是否减刑、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对罪犯进行考核,如实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考察罪犯在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情况。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实防止审理流于形式等。
唐江河表示,“突出实质审理”是《意见》的一大特色和亮点,即规定了实质审理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纠正了以往实践中庭审形式化、评议形式化和裁判形式化的做法并作出了相应规定,其着重突出了“审判中心化、裁判证据化和判断客观化”的实质审理核心要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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