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张维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赵群英在今天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吸收了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对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同时,进一步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据赵群英介绍,《处罚办法》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法度”。《处罚办法》对现场采样等提出明确要求,调查取证更加规范;对立案调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作出细化规定,处罚程序更加完善;专门增设“信息公开”一节,处罚信息更加透明。
二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力度”。《处罚办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强化了自动监测数据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细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加大对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温度”。《处罚办法》增加了轻微不罚的情形,强调说理式执法,要求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纳入案卷,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写入处罚决定书,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是生态环境执法更讲“尺度”。《处罚办法》明确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这当然指的是轻微违法行为,细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适用的裁量依据及理由,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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