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十五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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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十五五”规划》

2026年09月29日 21:0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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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十五五”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十五五”规划》全文如下。

  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文化遗产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深化改革创新,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

  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摸清,监管体制基本理顺,法规制度更加健全,人才队伍持续壮大,保护督察有力有效,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文化遗产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彰显。

  二、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

  1.深入开展普查调查。巩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开展第二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第二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时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全国文化遗产资源总目录,在中国文物云、非遗数据库等基础上,统合形成国家文化遗产资源大数据库。

  2.推动整体协同保护。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推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健全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录。促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协同保护,加大文化景观、古树名木保护力度。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推动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推动修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强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法制保障。完善红色资源、传统村落、古籍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三、提升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

  4.加强保护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名录,加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力度。健全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监管体系。保护文物本体和历史原貌,提升文物保护工程质量,严禁借保护之名行造假之实。加强文物保护修缮管理,统筹推进抢救性、预防性、研究性保护。推动文物修缮与非遗技艺相结合。

  5.落实保护前置。在城乡建设中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文物保护前置要求,细化政策举措,开展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及时将有保护价值的对象纳入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名录,动态增补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区。整体保护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

  6.强化分类保护。实施“中国营造”重点计划。整体保护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蜀道、秦直道、茶马古道、河西走廊等线性遗产和文化线路。加强历史上的都城、府城、州城、县城等古城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加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深入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动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利遗产等文化遗产分类保护,做好与文物保护体系的衔接。结合实际建设文物主题游径。

  四、推进考古工作和文明历史研究

  7.深化考古和文明历史研究。推进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重大项目、夏商文明研究工程。推动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控量提质。开展重大区域性、专题性考古项目。加强考古资料档案管理和重点考古报告出版,推进研究阐释。推进重点地区、重要领域考古标本库房建设和设施设备更新,提升考古技术装备标准化水平。

  8.优化基本建设考古。加强基本建设考古管理和保障,有序开展国家重大工程和城乡建设考古工作,形成考古资源“一张图”。加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加强城市考古工作,在古今叠压型历史城市的老城范围内,实施地上文物古迹和地下考古遗址的整体协同保护。

  9.提升遗址保护水平。实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加强考古遗址公园保护管理。加大早期都邑遗址、历代都城遗址等保护力度。推进边疆地区考古研究,强化陆疆、海疆遗产和文物古迹整体保护展示。加强对重要考古新发现原址保护利用,培育遗址类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管理

  10.推进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国有博物馆藏品盘库建档和文物定级,强化馆藏文物本体保护。加强古籍保护、整理和出版,开展古籍文物定级。推进简牍文献、敦煌文献、《永乐大典》等保护整理出版,开展中华典籍文献研究。深入实施档案文献遗产影响力提升工程,加强满文、藏文、蒙文等少数民族古文字档案保护、翻译和研究。优化文物流通领域管理,完善文物进出境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规范统一的国家文物鉴定服务体系。

  11.全面加强博物馆管理。完善博物馆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健全博物馆建设标准、登记备案程序、退出管理机制。实施中小博物馆提升计划。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工业遗产开办博物馆。强化新建博物馆项目论证审批,切实防止扎堆重复建设。

  12.提升博物馆服务质效。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加大有效供给,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研究完善免费开放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盘活馆藏文物,促进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鼓励博物馆结合实际开设城市历史与民俗专题展览,与非遗联动展陈。加强藏品资源共享和馆际交流,按规定开展文物出境展览和联合展览。

  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

  13.完善保护体系。以全国文物普查、老城区及其历史街区专项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核定公布。加强对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老街区、老村镇的调查和保护。健全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预备名录。加强保护评估,落实保护名录退出机制。

  14.加强整体保护。实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提升工程。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内古建筑、古遗址、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古迹的保护力度。整体保护传统格局、空间肌理、历史风貌、街巷体系、建筑遗存、文化生态、景观环境,真实保存城乡历史文脉。

  15.推动活态传承。采用微改造方式,开展小规模、渐进式修缮,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加强保护利用机制创新和经验探索,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因地制宜推动活化利用。

  七、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6.完善保护传承体系。持续实施非遗记录工程,完善档案制度。健全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急需保护非遗项目的扶持传承。健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加强代表性传承人梯队建设,提升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力。

  17.提高保护传承水平。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加强分类保护。推进传统节日、传统工艺传承振兴,研究民间文学、民俗等门类保护措施。开展传统戏剧复排,加强曲艺资源挖掘整理,丰富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体育类非遗实践形式。推动传统医药传承,支持中医药发展。提升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和制度保障水平。推动非遗工坊提质增效,深化非遗赋能历史经典产业升级。

  18.强化文化生态整体保护。保护非遗所依托的村落、街巷、戏台、祠堂、园林等文化空间。传承行政区划历史文化,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探索非遗当代表达新方式、合理利用新形式,培育传承体验新场景。完善传承体验设施,支持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布局非遗传承展示空间。

  八、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

  19.优化国家文化公园管理体制。强化国家文化公园内重要文化遗产地、文化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建设管理体制,加强跨区域协调,统筹推进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工作。

  20.实施国家文化公园挂牌保护。依托彰显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文化遗产资源,分批分类建立挂牌保护名录。依托挂牌保护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任务和重点项目,提升保护水平。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配置必要的辅助设施,为教育、研究、旅游等提供支撑。

  九、提升文化遗产治理能力和水平

  21.强化空间规划管控。统筹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等保护规划编制标准。在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中强化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数据安全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

  22.维护文化遗产安全。建立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监测预警指挥处置体系,提升文化遗产应急管理能力。健全文物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制度,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及地震灾害风险。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整治安全隐患。规范引导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防止重用轻保、重旅轻文、过度商业开发。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全民行动,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作用,在文明城市创建中持续推动文化遗产保护。

  23.落实保护监管责任。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压紧压实文化遗产保护责任。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对单位和个人违法造成文物严重破坏或灭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科技人才支撑

  24.推进文化遗产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推进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培养交叉复合型人才,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建设文化遗产学院。用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国家出版基金等各类基金,提升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水平。加强和改进地方志工作。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国民教育,推动文化遗产和乡土文化进校园、进教材。结合实际推出文化遗产研学线路,发挥文化遗产美育作用。

  25.加强文化遗产领域科技创新。建设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推动文物保护装备研发与升级,加快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强文物建筑、石窟寺、古壁画、岩画、土遗址、古籍、档案等领域保护技术支撑。推动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人机、实景三维、虚拟现实等技术应用,提升数智化保护水平,加强文化遗产数字档案和数字资产管理。

  26.优化文化遗产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育。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建立稳定的人才培养机制,做好经费保障。实施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文物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行动、青年非遗传承人培育行动。开展文物修复师、考古探掘工、乡土建筑工匠、档案遗产人才培养培训。壮大基层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

  十一、深化文化遗产国际交流合作

  27.加强文化遗产交流合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双边合作,推进中外联合考古。深化博物馆交流,举办中华文明主题高水平国际巡展。加强文化遗产国际发展合作。强化流失境外中国文物调查,开展溯源及流转历史研究,推进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国际合作。

  28.参与文化遗产全球治理。发挥文化遗产在践行全球文明倡议中的重要作用,深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的务实合作。实施文化遗产全球伙伴计划,支持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全球南方文化遗产保护。

  29.履行文化遗产领域国际公约。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记忆项目、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申报和保护,加强申报统筹指导。实施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提升专项行动。遵守国际公约保护管理要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十二、组织保障

  30.加强组织实施。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体制机制,中央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中央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推动、组织实施。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格局。地方党委和政府因地制宜确定文化遗产保护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31.强化投入保障。聚焦本体保护,抢救濒危遗产,发挥资金效益,优化重点项目联合申报机制,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拓展投入渠道,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实施。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文物古迹保护。探索引入保险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可探索文物保护贷款贴息等支持举措。

  32.注重宣传引导。深化文化遗产研究和弘扬传播,有效发挥其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作用。树立正确保护理念,强化法规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保护意识,支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33.加强实施评估。中央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围绕本规划的目标任务、重大工程进展组织实施评估,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在2028年年底、2030年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中央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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