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评论新闻回顾:中国网民自发制订“人肉搜索公约”(图)
针对人肉搜索的争议,最近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此公约发出后,得到不少网民的支持。(1月7日《信息时报》)
这个民间公约的诞生,自然可以带给公众许多期许。特别是目前,中国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这本身就注定,我们必须学会去尊重契约精神。当然,从本质上讲,这种契约精神,应该是纳入在法律语境下的。从这个意义来看,“人肉搜索公约”在体现公民精神生长的同时,本身又是对相关法律建设的一次倒逼。
无疑,“人肉搜索公约”带着强烈的公民意识因子。比如,它强调“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这样的社会道德意识,本身就是构成我们社会文化观念的基础,体现了公民的理性与责任。网友自发提出这样的约束条款,表明他们内心的公民意识正在由沉寂走向萌发与蓬勃。这种公民意识的生长,显然是有利于公民社会不断发育的。
问题是,“人肉搜索公约”离法律化、制度化仍然有很大的距离。从内容来看,它强调在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方面,可以不去考虑“隐私”。尽管这样的公约条款本身带着一定的朴素的正义诉求,但是,它却又与现代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相悖。毕竟,人肉搜索进行监督时也并不具备天然的正义前提,任何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甚至包含一些涉法人员,也是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的。这一切,都注定了“人肉搜索公约”只能具备某种自律价值,而不能产生任何外在的强制约束力。
也就是说,“人肉搜索公约”的产生,仍然无法完成对人肉搜索进行规范控制的真正转身。人肉搜索仍将充当双面人,左脸是天使,右脸就变成了恶魔。公民在为人肉搜索让诸如虐猫事件、周久耕事件曝光而欢呼的同时,很可能也会听到一些无辜者因为人肉搜索曝光了隐私正在暗处哭泣。这就是这种民间公约无法取代法律的最大缺陷。
公民意识的苏醒,并努力生长,走向蓬勃,本身也正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既然这种“人肉搜索公约”附载着强烈的公民意识,那么,这背后包含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只有真正获得制度化的界定,才能真正构成理性的约束。为此,我们就必须以这种公约承载的道德与权利的诉求,来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使人肉搜索只能作为传送知识、理性、正义的载体,而不至于沦为威胁公民合法权利的工具。(单士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