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廉情公示"应该常态化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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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廉情公示"应该常态化
2009年01月15日 09:0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私家车拥有情况,以及出国(境)求学(定居)、经商办企业情况……”这几天,浙江慈溪市规划局内公示了包括局长楼树芳在内的6名市管领导干部廉情。据悉,作为《慈溪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慈溪市出台实施了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慈溪市700余名现任副局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情,均公布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里,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透露,“2007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换句话说,这与官员隐私不公开密切相关,也正因此,在压缩官员隐私空间的舆论呼声中,慈溪公示领导干部住房用车情况的意义得到显现。

  但是,新闻中有这样一个细节:“公示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这个细节告诉我们,这个公示首先是权力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的,而非“官员无隐私”的常态化展示和主动公开;其次,从时间上看其似乎是对“官员无隐私”的“年关化”公开。

  如此解读,并非出自恶意,而是对现实深刻体察和考量的结果。实际上,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到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的“私家车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一般公民隐私权的同时,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给予了相当大的限制。官员本身也是利益需求者,有可能扩张权力,侵犯公共利益。而为防止政府官员戴着公共面纱为自己谋求私利,有必要使政府的信息尤其是官员的一些信息有时涉及到不愿意公开的隐私公开化。一般来说,当与社会公共利益密不可分时,可以公开,从而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在现代民主社会里,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意味着公民有权要求社会政治公开化。官员作为公众人物有义务容忍其隐私被披露出来,此乃“公人不自由,自由不公人”民谣应有的法理基础。更何况,政府官员受全体公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官员身上所体现出的国家意志应高于其他意志。所以,“官员无隐私”不应“年关化”,更不应成为“运动式”的公开。(朱四倍)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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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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