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醉酒司机撞死4人案解析:间接故意也可判死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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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醉酒司机撞死4人案解析:间接故意也可判死刑
2009年07月31日 08:5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孙伟铭宣判至今,其定罪量刑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多方走访了相关部门,对此案定罪量刑中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了解。

  “对孙伟铭案的定罪量刑有充分依据。”相关人士指出,孙伟铭集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违法记录、无证醉酒驾车、严重超速以及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等多种恶劣情节于一身,对这些情况应全面审视、综合分析,其犯罪是一个上述多种因素和情节紧密联接的过程,不能相互分割、孤立看待。

  相关人士认为,孙伟铭案是一个特殊个案,其案情很难复制。另据了解,对类似情形的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无论在全国或在四川,此案均非首例。

  定罪量刑

  有充分依据

  据相关人士称,孙伟铭案宣判至今,社会大众从不同层面、不同视角来看待此案,观点存在分歧。从总体上看,不少认识往往只抓住或突出案件中的某一两个方面的情节,有意无意地忽略甚至舍弃其他因素,由此得出的结论支离破碎,甚至片面。比如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是不是无证驾车,或者醉酒驾车肇事,只要出现类似的后果,就将面临和孙伟铭一样的命运?

  为此,相关人士指出,孙伟铭在此次犯罪中,集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违法记录、无证醉酒驾车、严重超速以及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等多种恶劣情节于一身,“对这些情况应当予以全面审视、综合分析,其犯罪是一个上述多种因素和情节紧密联接的过程,而不能相互分割,孤立看待。”

  相关人士称,孙伟铭案其性质、后果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犯罪的范畴,判决支持检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意见有充分根据。

  之所以对孙伟铭处以极刑,是该罪加重情形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而孙具有多种量刑上的加重情节,同时又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一审在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详解定罪

  多种情节综合认定

  不能孤立看待

  “孙伟铭犯罪的多种情节处于一个连续的过程中,绝不能把任何一个情节孤立地、片面地分割开来看。”据称,在孙伟铭案中,孙伟铭于2008年5月购买别克轿车后,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更没有取得驾照。据查,在车辆上牌的第三日起,这辆车就开始有交通违法行为。据统计,在购买车辆后直到去年12月事发当天,仅半年多时间即有10次违法记录,且种类多样,超速、闯红灯、占公交专用车道等都有,孙伟铭自己也承认其中有6次都是自己驾车所为。

  相关人士认为,综合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孙伟铭从购买别克轿车并无证驾车的那天开始,其一惯无证驾驶且多次违章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他既未将规范和安全行驶放在心上,更未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予以真正重视,其心态实质上一直是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持漠视、无所谓态度,其已经在以危险方法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已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而此次犯罪正是其长期以来忽视安全行驶的累积结果,可以说是“事出必然”。

  再看案发当天的情况。孙伟铭参加寿宴,大量饮酒,肇事后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被认定为醉酒驾车。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孙伟铭应当知道饮酒后驾车的后果。此时,危险因素再度升级。

  当天,孙伟铭大量饮酒后驾车,说明他继续在放任自己的行为。在与第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后,孙伟铭并没有停车接受处理,反而提速驾车逃离现场;在车辆较多的路段,短短1600余米逃离过程中,在限速60km/h的路段上,他的速度很快提升至134~138km/h。

  最后行驶到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又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逆向行驶,连续撞上对面正常行驶中的四辆车,并直到其车无法行驶为止,最终酿成4死1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悲剧。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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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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