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起草纪实:由部门立法到专家立法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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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起草纪实:由部门立法到专家立法
2009年09月07日 13:4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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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平,这位出生于1930年的老人,从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到行政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一直到新近的侵权责任法,他都曾参与起草和主持制定。

  北京的一个雨后初霁的早晨,记者在江平家见到这位德高望重的老人。他和大部分老者一样,在夏天穿深蓝色长裤,套一件白色大背心。听保姆喊他“爷爷”,知道预约的人来了,回过身来笑笑,先挪回屋加了件浅色衬衫,齐齐整整地扣好扣子,再把自己扔进大沙发:“合同法的立法故事?好。我给你好好讲讲。”

  这位出生于1930年的老人,经过战乱、赶上新中国成立、在政治运动中受难,平反后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校长。从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到行政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一直到新近的侵权责任法,他都曾参与起草和主持制定,可以说,江平见证了新中国60年的法制进程。

  他给记者讲的故事,始于1993年,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是一个特殊的年份。是年,一批法律专家一起开始了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他们的人生遭际与江平或多或少相似。后人称此为“历史时刻”,却来得似乎没有任何预兆。当时,个体经济蓬勃,坊间有句流行语: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脑体倒挂”已成为一种现象。一群“百无一是”的“书生”起草的合同法,历史将它定位为新中国第一部由法律专家起草的基本法。合同法的诞生,无意间划分出两个立法时代:在过去,绝大部分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以合同法的起草为界,法律专家开始广泛地参与立法工作。媒体称,中国立法时代由“部门立法”步入“专家立法”。

  2009年,记者在江老面前按下录音笔上的红色按钮。1993年的故事由此开端———

  王汉斌的离任心事

  上世纪80年代,当江平骑着自行车去全国人大上班时,警卫在门口拦下了他。警卫不相信眼前这个骑自行车的普通人是第七届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那时,第七届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王汉斌。他们可谓老相识。

  1993年,王汉斌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有一天,他召集我们一些法学家去开会,有我、王家福和王利明、梁慧星,还有一些法院的人,共有六七人。他说:“我很快就要离开人大常委会,这十几年来我一直跟着彭真抓立法工作,现在最不放心的就是民事法的立法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共有过三次民法典立法活动。上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的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979年,彭真恢复工作后,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再次主管立法工作。当时,王汉斌任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是彭真的重要助手。是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的民法典立法活动,共有五六十位民法学家参与,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典草案一至四稿。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关于民法典的立法,各方面迟迟未能达成大致的意见,民法典的立法活动只好暂停。彭真因此提议:民事立法由“批发”改“零售”;在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的情况下,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后再制定民法典。

  王汉斌找我们去开会那会儿,城市改革的方向已经明晰,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已确立,民事立法面临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当时决定成立一个民间机构,挂靠在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要负责民事立法工作。王汉斌给它起了个名,叫“民事立法研究组”。这也符合他的立法“三结合”理论,就是结合三方面的力量:立法机关、实践部门、有关专家。研究组成立之后,我们就坐下来讨论该怎样开展工作。在民事法体系中,已经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还有三个合同法。接下来要起草哪一部法?大家认为,最主要的,一个是债权,另一个是物权。从难易程序看,确立物权在当时还难一些,之前的民法典草案尚没有“物权”的字眼,均用“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代替。草拟合同法算简单的了,已经有三个合同法,统一一下就是。于是,研究组就决定首先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法律专家集体“领作业”

  作为记者,总是很想听故事。有几次,记者试图打断江老的叙述,心想,这不行,太云淡风轻了。“江老,合同法建议稿解除了行政部门的管理权,会遭到反对吧?”“分割起草任务时,大家都想挑容易的,法大挑了哪些?”“……呵呵。”他从容地笑,“提意见归意见,立法部门决定的事,行政部门也不好说什么。”“我们法大也没怎么挑,都是听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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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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