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全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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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全文
2009年11月01日 08:59 来源:新华社   【字体:↑大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四章 馆 长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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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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