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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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就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09年11月09日 14: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1月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拘留所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人员在拘留所内执行拘留: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以下称司法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以下称拘留审查)的人;

  (四)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以下称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人民警察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工作。

  第五条 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拘留所的设置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拘留所,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拘留所应当符合拘留所建设的国家标准,设置拘留区、活动区、办公区和会见场所等功能区域。

  被拘留人居住的拘室应当坚固、整洁、通风、透光、防暑、防寒。

  第八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九条 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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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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