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说法 | 恶意抢注“谷爱凌、冰墩墩”?没门!
文/赵斌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面对冬奥吉祥物、奥运冠军,为啥还有人想钻法律空子,恶意抢注商标?
“心机算尽”为哪般?
去年东京奥运会结束之后,射击运动员杨倩、跳水运动员全红婵,他们的名字被多方抢注商标。去年11月,陕西、广州等地多家公司,擅自抢注运动员姓名商标被警告并处以罚款。为国争光的运动员姓名被恶意抢注为商标,爱国题材影片《长津湖》也未能幸免,甚至连抗疫专家、医院也成为恶意抢注的目标。
恶意抢注商标,不仅难以得逞,还将面临处罚、索赔等风险,但缘何心机算尽也要以身试法?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郭禾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在商业活动中,一直存在着侵占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违反行为。商标恶意抢注只是当今社会中违法侵占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高压红线碰不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这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第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具体表现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第二,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第三,抢注行为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基本特征是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抢注”,不仅商标无法使用,申请人和代理机构都将面临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对恶意注册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找法律“漏洞”行不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通告》中称,对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不仅是对北京冬奥组委申请的“冰墩墩”、“雪容融”等予以商标注册保护,也是对其他适格主体申请的“谷爱凌”等冬奥健儿姓名商标予以注册保护。
这意味着谷爱凌本人或得到合法授权者可以依法注册。
据查,“谷爱凌”这一商标最早被抢注于2019年,当时谷爱凌并未被包括审批人在内的大众所熟知,如今抢注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仍在此次宣告无效之列。
国是直通车在自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有人在“研究”预判未来国际重大赛事可能获奖的运动员名单,然后提前照单将自己改名或找重名者成立公司并用个人姓名抢注商标,这样即便是同名运动员具备流量之后也是个人真实姓名注册商标在先,从而实现“蹭流量”并躲避处罚。
但事实上,姓名注册有严格的重名等审查流程,并不那么容易通过。另外,“改名”或“找人”这些行为一旦与谋取不当利益形成因果关系,也在法律面前“无处遁形”。面对我国执法机构严谨的办案程序和成熟的办案手段,试图通过寻找“法律漏洞”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是毫无意义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只要违法行为和产生的结果客观存在,形成证据链和认定违法的依据是很现实的。在法律面前“抖机灵”、“找漏洞”、意图实现非法目的,必定是“玩火”。
郭禾表示,不能孤立去看待“恶意抢注”这一个违法形式,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会在短期内产生一定效果。解决问题的根本是不能只把法律当成工具,要有更多人把法律真正融入个人思想去规范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减少违法,从而打造良好、公平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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