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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以案说法:楼市维权帮你忙(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15日 13: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无奈之下,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杨先生认为,他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为杨先生办理了停车卡。双方已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杨先生车辆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停车场丢失,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23.4万元。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其公司从未承诺为杨先生车辆提供保管服务,杨先生交纳的是停车费而非车辆保管费。物业管理公司已在停车场入口公示仅供车辆停放不负责车辆的保管。杨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之外的小区消防通道上丢失,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焦点 物管承担八成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丢车一事,物业管理公司负主要责任,赔偿80%损失,但杨先生自身也没有尽到注意车辆的义务,也要承担20%的损失。

  小区内停车场有车辆出入的道闸,小区出入口无道闸。车场外公开张贴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5条提示规定: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的车位上,不得乱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

  不过,杨先生停车后,询问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王某,王某回答说一般没事。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表明,物业管理公司默许杨先生的车辆可以停放在停车场外的小区道路上。物业管理公司的默许行为应当认定为小区道路可以作为停车场范围的临时延伸。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对杨先生在该处停放的车辆具有与停车场内车辆相同的管理义务。杨先生的车辆未经查验驶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杨先生作为小区的业主,每天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其应当对小区停车场的设施及车辆出入制度十分清楚。停车场外小区出入口无道闸,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对停车场之外的车辆进行刷卡查验的情况是明知的。对案涉地点停车可能导致丢失的风险,其停车时应当能够预见。保安员王某说一般没问题,即暗示特殊情况下可能有问题。

  此外,杨先生3月9日凌晨左右停车,但其迟至3月10日14时才发现车辆丢失。可见,杨先生对其停放在停车场外的车辆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是导致车辆被盗的原因之一,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提醒 没保管合同也要负责

  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永斌说,物业管理企业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关键取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如何界定,是维护秩序,还是保管合同。

  前者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停车秩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而保管系民事合同关系,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团体或业主进行约定。

  但是,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并不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车辆被盗所致的损失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对车辆以及物业小区的治安秩序等负有管理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治安管理方面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则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做出相关规定,并告知全体业主,则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如果业主违反小区停车管理规定,导致车辆及其财物毁损,被盗的,也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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