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一周楼事:北京"限高令"解禁 自住房明确共有产权(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1月25日 09: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一周楼事:北京“限高令”解禁自住房明确共有产权(3)

  1月22日 中国青年报:尚无城市表态房价调控目标是否实现 问责恐难兑现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公布,第一条就是“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按照这个通知,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都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要是完成不了这个目标呢?上述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但对具体的问责制度并无明确表述。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京沪广深同比年度涨幅都超过了20%,最高的是上海,同比涨幅达到21.9%。这是2006年统计局公布房价指数以来,新建商品房住宅指数首次出现4个一线城市全部同比年度涨幅超过20%的情况。

  无论怎么说,超过20%的同比涨幅都难于被定性为“保持交易价格的稳定”、“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记者对35个城市的数据进行了梳理,结果显示,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年度涨幅超过20%的有4个,涨幅在10%~20%的有19个,涨幅在8%~10%的有8个。只有海口、贵阳、昆明、宁波4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年度涨幅低于8%。

  在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看来,各地出台房价控制目标本身就是把房地产调控问题简单化了,因为影响房价的因素太多。“很多时候往往是前一年,甚至是前几年的土地供应计划、货币投放计划等等因素造成的。”

  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出现没有实现承诺的房价控制目标时,问责很难进行。

  “很多官员会说房价上涨幅度大不是自己造成的,会拿出很多理由来证明这一点。这就非常尴尬。”陈国强说,这几年下来,基本看不到因为房价控制目标未完成的问责,原因可能就在这儿。

  而在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看来,即使有了统一的统计口径和标准,真正执行问责也很难。

【编辑:陈璞】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