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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长沙棚改细则:安置补贴对象可在中心城区自主购房(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15日 13:30 来源:红网 参与互动(0)

  一、申请对象

  根据《意见》规定,《细则》明确: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该规定表明,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二是他处无住房;三是未申请住房保障的;四是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具体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子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上述三类申请对象在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继承人、共有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的限制);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细则没规定实际操作中规定的。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特别需要强调的准入条件是: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必须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户口要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征收范围并居住在此,进行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后方可申请;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除被居住的征收房屋外曾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或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离异判对方,现确实无房的,必须要年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没有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区别。被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享受5万或8万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申请对象以及申请补贴时还须符合的条件  

  补贴标准  

  申请审批:审批流程、需提交的资料  

  自主购房 补贴发放  产权及交易  

  实施时间  系统录入 其他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从对象申请、受理、初审、核准到审批都是按照经济适用房货补的程序进行,首先由申请人凭已按要求填写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向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经上述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在填写审批表中本户声明时须承诺:(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或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退还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并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录入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系统中。

  3、区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长沙市XX区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核查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资料内容准确一致。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完成审批。同时核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签字领取申请资料及《补贴凭证》原件。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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