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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签证审理解析

2012年11月05日 16:56  参与互动(0)

  近来,美国移民局改变了职业移民网上交件的案件审理分配,使工作地点在中西部许多州的EB-1A、EB-1B、NIW申请人必须将I-140申请递交到移民局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NSC)审理。这就大大增加了NSC职业移民部的工作量。所以,NSC近来在培训新的审理移民官,并且放慢了审理速度。

  对此,许多申请人认为,NSC对EB-1A、EB-1B和NIW的审理通过率大大低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 (TSC)。而且,许多专业的律师近来也收到发自NSC的EB-1A、EB-1B补充文件通知 (RFE)。一些律师认为,这些RFE中移民官提出的问题不适当,甚至不正确,并向NSC职业移民部发出了问询。

  为答复询问,NSC职业移民部与10月16日召开了一次网络电话会议。为帮助读者了解这些新信息,本文对该网络会议记录做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以下问题是移民律师协会和其他专业人员向移民局NSC提出的,答案则由移民局NSC提供。

  问:如果申请人以普通审理程序递交I-140申请,而后追加申请加急审理程序 (I-907 PPS),这类申请在NSC如何处理?是否会转到加急处理部门?

  答:收到加急处理申请 (I-907)后,将立刻与该申请的I-140档案放在一起,交给移民官审理。所有I-140移民官都可以审理加急案件。

  问:我们收到数量不少的NSC对EB-1A、EB-1B作出的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否决决定。比如: 当申请人在EB-1A中举证其专业科学或学术文章在该领域中达到20%以上时,NSC移民官却判定该证据说明申请人不过是处于中流和一般水平。

  答:移民法规中没有设定对申请人撰写的科学或学术文章数量方面的要求。而申请人文章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与移民局确立的“最终优点判定”有关。因此,证据的重点是申请人是否在其具体专业领域做出过比该领域研究人员所预期的出版数量和质量更高端的学术文章。

  问:我们经常看到移民官在RFE中,忽略已经交给移民局的证据。比如:申请人递交了100多篇审稿的证据,而NSC RFE中,仍然要求申请人递交证据证明担任审稿的证据或已经审阅了大量的学术文章。

  答:在EB-1A和EB-1B案件审理中,移民官们应该按照培训指导,指出为何申请人递交的证据没有效力以及需要补充证据的理由。现在,移民局总部已经提供了RFE的模板。(摘自:美国《侨报》;文/孙律师)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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