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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居留期满可否继续留在法国

2012年11月20日 15:47  参与互动(0)

  问:我从2007年7月开始持有scientifique居留,2012年7月底我的合同结束,然后开始注册成是失业者并开始领取失业金。我现在持有的récépissé将于11月中旬过期,我曾去警察局试图用失业者的身份续居留,但是警察局拒绝收我的材料,理由是我没有续scientifique居留所需要的convention d’accueil,而且因为现在没有找到工作,也不能转成salarié的居留。我想了解是否法律上对我这种情况有规定,因为salarié居留可以用失业金来续居留。在scientifique的五年间,我也和他们一样交各种失业保险,但是在合同结束的时候,却没有办法留在法国享受法国的福利,只能马上离开法国,实在是很不公平。请问您对这件事情怎么看,有没有可能让我继续留在法国找工作?

  答:科研居留(carte de séjour temporaire mention《scientifique 》)是一种特殊的外国人居留权证,其对象是那些根据接待协议(convention d’accueil),前来法国完成一定科研任务或高等教学任务的外国专业人士。这类居留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有效、可延续的,也可以是多年有效的,但最长不超过四年。接待协议所规定的工作期限届满,科研居留原则上不再延续。鉴于刘女士的科研合同已期满,警察局不再延续其科研居留,并无不妥。

  至于刘女士能否以有权享受失业金为由,要求获得法国居留的问题,现行法国法对享受职业病或工伤事故补助金的外国雇员有应当发放居留证的规定;持劳工居留的人在失业后的12个月内,可凭享受失业金的证明延续其居留,失业超过12个月则不再有权获居留延续;但对可享受失业金的外国人士,并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实践中似乎也鲜有这方面的先例。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劳动法第R. 5221-48条规定,研究员(chercheur)可以作为求职者(demandeur d’emploi)在劳工求职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失业金,但同时又规定申请登记者需持有效的允许工作的居留证,而允许工作的居留证的颁发又必须基于工作合同。这些相互矛盾、循环无解的规定,常使许多外国科研人员连获得失业金的机会都没有,刘女士已开始领取失业金,已属幸运儿。

  至于刘女士所提出的在工作的五年间与他人一样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金,合同结束后却不能留在法国享受失业金的问题,我们注意到该问题曾在法国引起过讨论,不少人与刘女士一样认为现行法律不公正,有些人建议凭借正在享受失业金的证据材料,要求有关当局发放居留证。然而迄今为止,这些努力收效甚微。

  总而言之,法国法的现状是,享受失业金并不构成取得居留权的法定理由。

  当然并不是说凡持科研居留证的人,在其科研或教学合同结束后,均不可能继续留在法国。事实上法国法允许这类人士在其合同期满后,申请转换成另一种身份,例如劳工、商人、访问者、家庭生活,甚至学生。不过这种转换身份的申请,将一律视作就有关居留所提起的首次申请,需要符合同样的条件,并经有关当局的严格审批。

  按刘女士目前的情况,如果她想留在法国,建议还是尽快找一家肯帮她公司,提出劳工居留的申请。(摘自法国《欧洲时报周刊》)

【编辑:南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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